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作为待证事实已不是传统诉讼中的“非黑即白”的状态,而是呈现出繁杂、混乱、交错的状况。如果将证明责任全部交给原告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只有预先按一定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不利后果适当加以分配,才能使原被告的诉讼地位大致平衡,并且使一些难以查清的案件事实得到及时处理,从而符合诉讼效益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借鉴各国民事诉讼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成熟理论并加以吸收后,确立了如下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1.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如合同当事人对其主张合同已经成立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反之,否认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就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如当事人可以对其提出的合同因主体不合格导致无效的事实负证明责任。
2.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就存在使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如当事人对其提出的合同已变更或已免除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反之,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就阻碍权利已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如当事人就其提出的合同变更或消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事实负证明责任。
3.民事实体法等法律、法规对证明责任的负担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法律、法规对证明责任的负担没有作具体规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案例(5-2):邵某请人喝酒,在思达超市买了一箱啤酒,在开启第三瓶时发生爆炸,碎片将邵某炸伤,花费医疗费5000元,邵某将超市告上法庭。诉讼中,邵某应负举证责任的事实应该包括:①发生爆炸的啤酒瓶是在思达超市购买的;②啤酒瓶发生爆炸,炸伤了邵某的事实;③邵某等人花费医疗费5000元的事实。
然而,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如果仍按照一般规则分配证明责任,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违背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初衷,不能很好地实现实体法的立法目的。因此,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特殊类型的民事纠纷的证明责任作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意义就在于弥补一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不足,更加符合诉讼立法的精神。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www.xing528.com)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原告就其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被侵害,以及造成的损失举证,被告则须就自己的产品设计方法与专利产品设计方法不同负证明责任。
(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原告就被告有实施污染行为和自己受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被告则须就免责事由及自己的行为与原告的受损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加以证明。
(3)公共场所施工或建筑物等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原告就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及损害结果举证,而被告则须就自己没有过错负证明责任。
案例(5-3):原告唐军欲到金运花园3单元同事家中办事,途经1单元时,被1单元公共过道坠落的花盆砸中头部,致重伤昏迷,后被人送往医院抢救,经治疗后脱险,但手术后继发癫痫,需要长期治疗。事后,原告唐军以金运花园1单元14位住户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十二余万元。
本案中,原告要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就需要承担以下方面的举证责任:①受损害的事实;②受损害的结果;③受损害的事实与受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被告要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4)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原告就购买、使用该产品的事实及受损事实举证,被告则要对产品不存在缺陷、不可能造成损失的事实(即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负证明责任。
(5)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原告就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人致其损害举证,被告则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6)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原告就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关系、治疗中受损的事实举证,被告则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证明责任。
引例解析:引例中,原告王某对被告刘某提出了赔偿的主张,应承担证明其主张成立的举证责任,刘某只针对王某的指控作了辩解,未提出主张,不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当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时,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医药费由王某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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