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的行为。法院解决民事纠纷,认定案件事实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由于民事案件的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事实,民事案件的起诉、审理直至判决需要一个过程,所需的证据可能会由于没有及时地收集而因人为原因或客观原因灭失或难以取得,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法院公正审理民事案件,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将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固定或保存下来。因此,有必要建立这样一套证据保全的制度。
根据证据保全适用的阶段不同,证据保全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证据保全两种保全方式。
诉前证据保全是指起诉前,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证据。采取诉前证据保全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应当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采取。②须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于尚未进行诉讼或仲裁程序,还不存在当事人,只能由与案件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提出申请。③须是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如果时间来得及,完全可以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申请保全。④须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www.xing528.com)
诉讼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采取诉讼证据保全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应当在诉讼进行过程中采取;②被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③须是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或者将来难以取得。“可能灭失”的原因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如证人因衰老、疾病可能随时死亡;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或被人为损害等。“将来难以取得”是指证据虽不至于灭失,但若不采取必要保全措施,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全,如证人即将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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