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学理分类是在理论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将证据分为不同的类别。
1.依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所主张事实存在的证据。不论原告或被告,只要依照证明责任所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如某甲向法院诉称某公司违反合同,交付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设备,举出当事人陈述两份、鉴定意见一份,这些证据即为本证;反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出的相反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如针对某甲的起诉,某公司提出,双方交易的设备目前根本不存在“国家质量标准”,当事人陈述的“国家标准”纯属子虚乌有,并举出相应的书证与证人证言,这些证据即为反证。反证与本证是互相抵销的关系,反证所证明的事实正好与对方主张的事实相反,如果反证是真实可靠的,就可以推翻对方主张的事实。值得注意的是,反证不同于反驳,后者仅是否认本证本身的证明力,不必提出新的事实。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在于具体落实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也有利于法官衡量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效果,从而作出裁判。
案例(4-2):韩某系某厂经理,一天下班时,在厂门外,被一只狼狗咬伤,造成实际损失5000元。后韩某向狼狗饲养人杨某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该案有以下证据:①韩某表明是杨某的狼狗咬伤自己的陈述;②杨某提出证人证言,证明韩某的伤不是其狼狗咬伤的;③杨某表明其狼狗之所以咬伤韩某,是因为韩某故意殴打其狼狗造成的陈述;④韩某提交的自己伤口的照片。
上述四类证据中,①、③、④属于本证;②属于反证。
2.依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即“第一手材料”,如合同原本、证人就亲自所见所闻提供的证言、物证的原件等。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第二手材料”,如书证的副本、证人的转述、物证的复印件等。
区别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意义在于揭示不同种类的证据可靠性程度的强弱。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来源不同,决定了原始证据较传来证据更为可靠,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而传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中间环节,在转述、复制过程中有可能失真,故可靠性不如原始证据。(www.xing528.com)
3.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如亲眼看见违章超车的行人所作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为间接证据,如不是当场购买的物品。
区别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者的证明力不同。一般来说,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要强于间接证据。个案中应当尽量找出直接证据,单一的间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但间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因为在没有直接证据时,从间接证据证明的事实中可以推导出待证事实,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可以通过间接证据发现直接证据,并印证直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案例(4-3):在甲诉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①甲出具的由乙签名的借条一张:今借甲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②证人一证明,他曾听乙说,乙向甲借了3000元,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③乙向法庭陈述:“我确实向甲借了3000元,但我2个月后就已归还,可收条找不着了”。④证人二向法庭陈述:自己与乙一起旅游时,听他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①、②、③是直接证据;④是间接证据。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直接证据并不一定是原始证据,间接证据也不一定是传来证据,两类证据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如医生诊断受害人伤势的病历,对证明损害结果而言是直接证据,但可能是原始证据(原始病历),也可能是传来证据(病历复印件);该病历对证明受害人是否受到侵害人的加害来说则是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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