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广泛地使用“证据”一词,常用于以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事实的场合。所以,通常意义上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事物真实存在的材料。民事证据,又称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以此作为裁判根据的各种客观事实。
在理解证据概念时,要准确区分证据与证据材料的不同含义。我们所说的证据应该同定案的证据一致。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用作证据的各种事实材料一律称为证据材料。证据来源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要成为诉讼证据,必须经过法庭的审核、认定的过程。我国现行立法未将两者加以区分,人们也已习惯用“证据”一词涵盖证据和证据材料。因此,在具体使用时要区别特定场合的不同含义。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一俗语形象地说明了证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1.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诉讼中,一方面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取决于能否运用证据准确地认定争议的事实;另一方面诉讼程序的推进及程序公正的实现也有赖于证据的合理有效地运用。诉讼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运用证据的过程。因此,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是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正确裁判的重要依据。(https://www.xing528.com)
2.证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可以依法向法院请求法律保护。当事人从起诉、答辩到参加开庭进行法庭调查、辩论,无一不与证据有关。不论原告还是被告,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3.证据是使法院裁判获得公众信赖的保证。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在对证据的充分运用的前提下,以证据为依据认定各种争议的事实并以此作出裁判,尤其是对真伪不明的案件依靠举证责任分配所作的裁判,群众就会从中受到教育,领会法院的裁判绝不是法官的一人独断,并以此为戒,指导和规范自己的民事行为。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证据设专章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抽象,难以操作,远远不能满足诉讼法制发展的需要,也不能适应民事审判改革的形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以弥补民事诉讼法规定之不足。这是我国目前最为完整、系统地规定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是当前实务中审理民事案件时,证据运用的主要依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