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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委托民事诉讼代理人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如果委托人坚持要求代理人从事违法活动或隐瞒案件事实,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拒绝进行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后,可能因一定原因的出现而导致代理权丧失。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告知对方当事人。

如何委托民事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范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委托诉讼代理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也最为普遍的一种代理方式。由于其代理权的来源和权限范围大小均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委托诉讼代理又被称为“意定代理”。

与法定诉讼代理人相比,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特点:

1.诉讼代理权来自于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非法律直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产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在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须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委托诉讼代理的事项和权限不同于法定诉讼代理。在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确保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各国立法一般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均有限制。如日本德国等采用律师强制主义,即诉讼代理人须由律师担任。也有的国家未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局限于律师,律师和非律师均可担任。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规定得较宽泛。《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员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另一类是纯程序性质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复议、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等。这两类权利的性质不同,前一类权利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更为重大。

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对代理人的授权范围。根据委托人是否将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授予给代理人,可以将委托诉讼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在一般授权的情况下,委托诉讼代理人只享有纯程序性质的诉讼权利,只能代为实施一般诉讼行为。如果当事人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一些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行为,则需要在一般授权的基础上进行特别授权。《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进行特别授权时,应将特别授权的事项和权限在委托书中写明。有的当事人为图方便省事,在委托授权书代理权限一项中只概括写上“全权代理”。对此,《民事诉讼法意见》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行使与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但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作为被代理人的附庸出现在诉讼中,消极被动地传达被代理人的意思。在为代理行为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和才能,积极主动地履行诉讼代理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但对委托人提出的违法的、无理的要求则应当拒绝。如果委托人坚持要求代理人从事违法活动或隐瞒案件事实,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拒绝进行代理。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但鉴于离婚案件性质特殊,直接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和由谁抚养孩子更合适等只有当事人自己说得清的问题。所以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有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当出庭参加诉讼。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离婚与否的书面意见。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1.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委托诉讼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产生的。而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委托合同则是委托人进行委托代理授权的前提和基础。委托合同成立生效后,委托人须向代理人作出授予代理权的单方意思表示,代理权方才产生。

与民事代理的授权不同,为保证授权行为的确定性和代理权限的明晰性,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授予必须以书面形式完成。即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的凭证,其中必须记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如果一方当事人同时委托两人代理诉讼时,授权委托书应分别记明他们各自代理的事项和权限。

2.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消灭。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一定情况时,委托代理关系可能发生变化,或是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或是委托人变更代理权限和取消委托。诉讼代理权变更后,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按照变更后的代理权进行诉讼活动,但其在变更前已经实施的代理诉讼行为,其效力不受变更或解除的影响。

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后,可能因一定原因的出现而导致代理权丧失。导致代理权丧失的原因主要有:①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被代理人解除委托;②诉讼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③诉讼终结。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告知对方当事人。

引例解析:

(1)刘某不出庭不正确。因为虽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委托了全权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是由于离婚案件是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出庭陈述自己的观点。如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2)邓某放弃刘某的诉讼请求不正确。因为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邓某只有在得到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时才能代为放弃诉讼请求。

1.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和实质意义上的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由起诉状决定,实质意义上的当事人由实体法的地位决定。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当事人的资格,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的能力。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个案,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2.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以各个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的关系为标准,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因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关键词:当事人 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 第三人

(一)示范案例(www.xing528.com)

1.案情:于兰有二子一女,长子李辉,次子李明,女儿李静。于兰有房屋6间,她与次子李明一家居住在其中的四间房中,其余两间租给王凯居住。2010年10月于兰因病去世,次子李明在料理完母亲的丧事后,将6间房全部卖给王凯,得房款10万元。李辉得知后,将李明诉至法院,要求兄弟二人平分遗产。诉讼中,李艳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遗产。

问:本案中的人员在诉讼中各处于何种地位?

分析:本案中原告是李辉,被告是李明,李静为共同诉讼人,应和李辉一起作为共同诉讼的原告,王凯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李辉作为于兰遗产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在他人侵犯其继承权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李静和李辉、李明同为遗产合法继承人,和李辉就诉争标的物享有共同的权利,可以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人一同起诉。李明被李辉、李静诉称侵犯其继承权,由法院通知参加应诉,应为被告。王凯作为房屋的购买者,虽对诉争的继承法律关系无独立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如果参加诉讼,则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案情:甲、乙、丙三人于某日群殴正在路上行走的丁,以致丁花去医药费1000元治疗,于是丁以甲、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医药费1000元。

问:

(1)法院是否应当追加丙为共同被告?

(2)如果丁放弃对丙的诉讼请求,而只要求甲、乙对1000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法院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属于共同侵权致人损害案件,共同加害人甲、乙、丙均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受害人丁仅起诉部分加害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加害人作为共同被告,即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丙为共同被告。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本案中,如果丁在诉讼中放弃对丙的诉讼请求,而只要求甲、乙对1000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而他的医药费总共是1000元,又难以确定三人的责任范围,则法院只能判决甲、乙各承担1000元的1/3,对于丙的赔偿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习作案例

1.合肥市庐阳区长顺运输公司于2012年7月2日承运淮南市美姿服装公司的一批衣料,车子行至长丰县境内,因司机吴勇违章驾驶,发生事故,撞坏长丰县视觉广告公司广告牌,同时所运货物也受到毁损。8月15日,美姿服装公司和视觉广告公司同时以吴勇为被告,向长丰县法院起诉。

问:本案是否可以合并审理?如可以合并审理,请确定案件当事人;如不可以合并审理,请分别确定各案的管辖法院和当事人。

2.2003年春,某市举办了春季名贵花展。甲约女友乙前去参观。两人因互相说笑,未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花,严禁采摘”的牌子。走到一花盆前,乙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你摘一朵给我。”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折断了花茎,并且造成花根松动,使花不能再存活。同时,甲因突然转身与正在身后参观花展的丙相撞,造成丙的眼镜破碎。该盆名花为丁所有,丁为此损失500元。丙的镜片损失共计300元。现丁、丙想提起诉讼。

问:在丙提起的诉讼中,丙应当以谁为被告?在丁提起的诉讼中,丁应当以谁为被告?请说明理由。

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适格当事人的认定。

2.怎样理解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的区别?

3.简述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之间的不同点。

4.试分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不同。

5.如何理解代表人诉讼中判决的扩张性?

6.试述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异同。

公益诉讼的主体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出现了一些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2012年8月31日发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正式增加了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之中,重点要解决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在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对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应实行诉讼主体多元化,即检察院、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有权提起诉讼。因为在公益诉讼中,原告与案件是否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诉的构成要件。有人认为,允许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会导致滥诉,让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有可能让其借此挑战政府权威,影响社会稳定。有人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检察机关专业化程度高,又是公益代表,由其代表国家进行公益诉讼,非常合适。有人认为,检察机关有大量的刑事公诉任务,可能会怠于行使权力,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对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难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等等。《民事诉讼法》设立了这项制度,但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仅仅是笼统地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了公民个人不能提起公益诉讼。

对于“法律规定”中的“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还是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律没有给出答案。目前,我国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了:“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机关”概念比较宽泛,包括立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等。因此,需要根据立法本意进行解释,一般将“机关”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迄今为止,我国各地法院包括四十多个环保法庭处理了十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检察院和行政机关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有9起,结果都是以原告胜诉而告终。“有关组织”并非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泛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性质组织和基金会等,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对可以发起诉讼的有关组织的范围进行过滤和限制,避免造成公益诉权的浪费。或可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由我国行政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组织的起诉资格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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