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由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所享有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诉讼代理人有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相比,具有下列特征:
1.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设立诉讼代理制度的目的之一,就在于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提供帮助,以利于其实现诉权。这就要求诉讼代理人在整个诉讼代理期间,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根据在于代理权。代理权来自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活动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代理行为就成为无效的行为,不产生诉讼代理的法律效果。
3.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不是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诉讼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且在诉讼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因而,其诉讼代理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自然应当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这是由代理制度的特点所决定的。但应说明的是,诉讼代理人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也有其自身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果诉讼代理人违法进行诉讼代理行为,如唆使证人作假证等,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这是由于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是彼此对立的,如果允许由一人同时代理双方进行诉讼,很难保证被代理人的利益能真正得到保护,诉讼代理制度也必然因此而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因而,双方代理的情形在同一诉讼中应予以禁止。(www.xing528.com)
设立诉讼代理人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能够弥补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不足,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而言,如果没有法定诉讼代理人,他们难以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也就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弥补当事人诉讼技能的不足。民事诉讼讲求对抗性。它要求当事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如果当事人未能及时、有效地实施诉讼行为,就有可能承担对己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对当事人来说,寻求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的帮助是极为重要的。
3.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在诉讼实务中,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多由律师担任,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他可以帮助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有价值的法律意见,进行有效的庭前准备,提高开庭审理的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代理权的来源不同,民事诉讼法把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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