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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区别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但案件审理尚未结束、人民法院裁判尚未作出。在诉讼理论上,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称为本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参加之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参加诉讼的方式和诉讼地位的不同,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类。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区别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独立请求权或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一般而言,民事诉讼中只存在利益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诉讼中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或法院处理的结果还涉及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当事人。为了顺利解决相关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纷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第三人诉讼制度:允许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参加到诉讼中来,将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本诉)与第三人后形成的诉讼(参加之诉)合并审理。其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约时间和费用,也可以防止法院在相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第三人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是因为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两种:一是第三人的权益受到本诉原被告双方的侵害或发生争议而产生的利害关系;二是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而发生的利害关系。

2.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但案件审理尚未结束、人民法院裁判尚未作出。在这期间,第三人均可以参加到诉讼中去。在诉讼理论上,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称为本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参加之诉。(www.xing528.com)

3.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参加诉讼,无论其是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还是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均是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诉讼利益。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参加诉讼的方式和诉讼地位的不同,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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