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分为两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代表人确定的程序略有不同。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确定。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阶段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为方便诉讼才推选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通常是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出共同诉讼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这是因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般情况下不会过于庞大,其本质上仍属共同诉讼的范围,一些做法可以参照共同诉讼制度处理。任何一个当事人只要愿意参加,不得剥夺他参加诉讼的权利。如果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当事人还可以作为个案单独起诉。
案例(3-6):某日,启明星公司15名员工到德盟饭庄聚餐,由于德盟饭庄的食物变质,15名员工食物中毒,被送到医院救治。启明星公司的15名员工遂一起起诉德盟饭庄,要求侵权损害赔偿。法院将该案作为代表人诉讼处理。最终张某、李某被推选为本案的诉讼代表人,15人中有2人持反对意见。
该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中的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由该方当事人推选产生。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规定,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对于15名员工进行代表人推选工作,其中11人同意由张某、李某作为代表人,因此可以将张某、李某作为共同诉讼的代表人代表他们13人进行诉讼,另外两人不同意的,可以另行起诉。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确定。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诉讼制度。它仅适用于普通共同诉讼。相对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有以下特殊程序:
(1)公告和登记。人数众多一方在起诉时不确定,由法院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并通知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进行登记。登记人须证明他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其所受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0日。(www.xing528.com)
(2)推选或商定诉讼代表人。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无法商定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诉讼代表人。
引例解析:
(1)本案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且属于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因为该案中,居民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是确定的,为120户,而且众多当事人一方与对方之间的诉讼标的均是同一种类,都是属于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完全符合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条件。
(2)诉讼代表人可以由全体或部分当事人推选,如果有些人无法推选出代表人的,可以另行起诉。推选出的代表人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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