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共同诉讼人的概念与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因案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且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程序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相比,除当事人一方均为两人以上,且人民法院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外,普通共同诉讼人还具有以下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所谓的“同一种类”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请求权的性质是相同的,即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种类。
构成诉讼标的的同种类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如数个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向欠费的数个业主提起的缴纳拖欠物业费的诉讼。二是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如某甲酒后开车肇事,导致数人重伤,数个受害人分别向肇事者提出要求赔偿的诉讼。
2.每个普通共同诉讼人都有权独立进行诉讼行为。由于普通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性只有同类性,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独立的诉讼,也可以基于诉讼的经济性进行共同诉讼。
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每个共同诉讼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不需要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同意。当然,该行为也仅对行为人本人发生法律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确定(www.xing528.com)
确定普通共同诉讼人,首先要确定若干独立的诉讼案件是否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条件。确定为普通共同诉讼之后,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即为普通共同诉讼人。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2.若干同一种类的案件属于同一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因此即使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且诉讼标的为同种类,但如果合并审理不符合经济性要求,也不能合并审理。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若干原本独立的诉讼案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法院决定,但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强制合并为共同诉讼。
引例解析:引例中的两起诉讼分别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本案中,甲乙基于鱼塘的共有关系诉红光化工厂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丙、丁的联名诉状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种类,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同时,因为两个诉讼的被告均为红光化工厂且诉讼标的均为同一种类——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受诉法院可以将其合并审理,前提是法院准许且双方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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