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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变更规定及适用条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任意当事人变更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在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原当事人甲公司因合并而导致诉讼主体资格的消灭,原实体权利义务和诉讼权利义务均由合并后的新法人丁公司承担。

当事人的变更规定及适用条件

当事人的变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原诉讼的当事人发生变化,具体包括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和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一)任意的当事人变更

任意的当事人变更是对不适格当事人进行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原诉讼当事人不适格而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任意当事人变更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任意的当事人变更。通常的处理方法是:案件受理后,发现原告不符合适格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通知更换原告,原告不愿退出诉讼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的,终结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通知更换,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的,裁定驳回起诉;更换后的被告应当参加诉讼,如无正当理由,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拘传或缺席判决

(二)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法定的当事人变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当事人的变更,也称诉讼权利承担。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诉讼中,当事人死亡,发生诉讼继承时。在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死者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死者的诉讼权利、义务也一并转移给其继承人,但如果该民事权利、义务具有人身性,专属于死者,则不发生当事人的变更。变更前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www.xing528.com)

2.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发生的合并、分立等情形。合并、分立后承受原法人或原非法人组织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新组织或机构成为新当事人,继续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

案例(3-3):2010年,甲公司不服A市B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人民法院,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资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诉讼权利承担的原理,享有申请再审权的当事人应该是丁公司。原当事人甲公司因合并而导致诉讼主体资格的消灭,原实体权利义务和诉讼权利义务均由合并后的新法人丁公司承担。

3.法人被撤销、依法被解散或宣告破产。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人被撤销、依法被解散或宣告破产,将由清算组织接管法人财产,了结债权债务,参与诉讼,成为新的当事人。

发生法定的当事人变更后,新当事人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其参加诉讼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而不是使诉讼程序重新开始。原当事人在诉讼中已经成立的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仍然有效。

引例解析:本案中丙和丁可以成为诉讼原告。理由:丙和丁是享有抚养费的主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他们虽为婴儿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但可由其母甲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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