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利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民事利益,同时也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手段,是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具体包括: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起诉后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的权利。
2.被告有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5.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6.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7.申请调解或自行和解的权利。
8.查阅与本案有关材料并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www.xing528.com)
9.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10.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11.认为法庭笔录确有错误,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12.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错误,有提出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诉讼义务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加以法律约束,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实施妨碍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
3.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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