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裁定管辖是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况而设置的,是对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管辖有三种表现形式,即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实际上是法院错误受理案件时所采取的一种纠正措施。从审判实践看,移送管辖既可能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但通常情况下多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主要用于纠正地域管辖出现的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适用移送管辖须具备三个条件:①移送的案件必须是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②受理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③受移送的法院是被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况下不得移送:
1.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将该案退回移送法院或再自行移送给其他法院,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3.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不得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或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用裁定的方式依法指定其辖区内的某一个下级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www.xing528.com)
1.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既包括事实上的特殊原因,如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区发生了地震、水灾等严重的自然灾害;也包括法律上的特殊原因,如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法官需全体回避等。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应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应报请各自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协商解决,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时,应书面通知报送的法院和被指定的法院,报送案件的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案件当事人。
(三)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它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管辖权的转移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所移送的案件有管辖权;②案件的移送是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③管辖权转移须经上级法院的批准或同意。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均属裁定管辖,在形式上也都表现为案件由一个法院转移至另一个法院,但二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①性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案件的转移只是形式,管辖权的转移才是本质;移送管辖是无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非管辖权。②作用不同。管辖权的转移主要用于调节级别管辖,是为了使级别管辖有一定的灵活性,以更好地适应复杂的案件情况。移送管辖则主要适用于地域管辖,其作用在于纠正移送法院受理案件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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