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的概念及意义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从纵向、横向两个方面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是: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属于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才需要确定由不同的法院管辖;而管辖则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只有进一步确定民事纠纷由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管辖,才能最终将法院主管的案件落实到具体的法院。二者的区别是:主管是从外部解决法院同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处理民事纠纷的分工与权限问题,而管辖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正是主管和管辖这两种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才使得某一民事纠纷发生后,能迅速判明其是否属于法院解决的事项,以及应该由哪一级法院和同级的哪个法院来行使审判权。
正确确定民事案件的管辖,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法院在自己的辖区范围内及时地行使审判权,有效避免法院之间互相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的现象发生。
2.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予以监督,及时纠正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程序违法行为。
3.有利于当事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知道自己应该到哪一级、哪一个法院去请求司法救济,并通过充分、有效地行使诉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4.在涉外诉讼中,明确管辖问题能够保证我国司法机关对相关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确定管辖的原则,是民事诉讼立法在确定管辖时所应遵循的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管辖的规定上,主要遵循了以下几项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从立法精神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如何便利当事人起诉、应诉,以及进行其他各项诉讼活动作为确定管辖的首要原则,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便利,减少其诉讼成本。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绝大部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www.xing528.com)
2.便于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民事诉讼法在规定管辖时,充分考虑到其规定是否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需要实施一系列的诉讼行为,如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有关证据、组织开庭等。这就要求在确定管辖时,应将便利法院进行审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以切实提高法院办案效率。
3.兼顾各级法院的职能和工作负担的均衡。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各级法院的职能和分工都有所侧重。中级以上的法院除要审理一审案件外,还要审理上诉案件,并承担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除了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外,还要负责总结和推广审判经验,制定有关文件和司法解释。因此,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要充分考虑各级法院分工上的基本均衡,规定大多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级别越高,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数量就越少。
4.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管辖的确立原则上应当明确、具体,以便纠纷发生后能迅速、准确地辨明相应的管辖法院,有利于法院和当事人及时行使审判权和诉权,尽量避免管辖上的争议,减少诉讼过程中的障碍。但民事诉讼案件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因而,在确定管辖时,还须有一定的灵活性规定,以适应审判实践发展变化的需要。
5.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涉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在确定涉外案件的管辖时,应从维护国家主权和我国公民利益的原则出发,对应由我国法院管辖的案件,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
(三)管辖的分类
立法上,民事诉讼法把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种;学理上,根据不同的标准,把管辖分成三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以管辖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管辖,法定管辖是针对诉讼管辖的一般情形作出的,是整个管辖制度的主体,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均属于法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法院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以裁定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是针对特殊情形而作的规定,是法定管辖的个别调整和补充,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等均属裁定管辖。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以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为标准,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加以变更的管辖。协议管辖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议方式加以变更而产生的管辖。协议管辖虽然也是法律规定的管辖,但法律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合意选择管辖法院,从这个意义上说,协议管辖是一种任意性规定,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依法对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法院都有管辖权。对于共同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件有牵连的其他案件。适用合并管辖的主要情形有三种,即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合并管辖的实质是使对某个民事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将另一原本可能无管辖权的民事诉讼并归自己管辖。但适用时应注意,被合并管辖的民事案件必须是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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