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多元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关除法院外,还包括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行政机关等。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还是必须先经过其他主管机构处理后,才可以向法院起诉?民事纠纷经有关机关处理后,是否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在解决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问题上,原则上应采取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即凡是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不能解决的民事纠纷,最后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审判,予以最终解决;如果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在向其他国家机关、仲裁机构或社会团体申请处理的同时,又向法院起诉的,即在法院的主管与其他组织的主管发生重合的情况下,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之外,应由法院主管,并由法院作出最后裁判。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它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主管的范围有相当一部分是重合的。对二者都有权处理的纠纷,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如一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
案例(2-2):甲(7岁)在小区里玩耍时不慎碰伤乙(6岁)的眼睛。乙父丙赶紧将乙送到社区医院就诊,甲父丁以及所属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也随即赶到医院。在了解事情发生的原委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调解,丁愿意承担所需检查费、治疗费800元,丙当场表示同意。一年后,乙因视力下降而就诊。医院诊断,眼睛仍需进一步检查和治疗。丙要求丁承担部分医疗费用,遭丁拒绝。居委会与双方家长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乙的父母以乙的名义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部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600元。
本案是一起因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而带来的人身侵权案件,纠纷发生时能够通过调解及时解决纷争对双方都有益处,但最终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审理、裁判来彻底解决纠纷。
(二)人民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关系
仲裁委员会是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用于居中裁决民商事纠纷的专门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具有人身权属性的纠纷则排除在仲裁之外。而这些纠纷均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之内,法院主管的范围要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关系主要表现为:
1.对法院和仲裁委员会都可解决的民事纠纷,究竟由何机构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主管,法院不能受理;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则由法院主管。(www.xing528.com)
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得再予受理,但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仍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确定主管。当事人在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管。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但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即该案应由法院主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不同,它是为解决劳动争议而专门设立的仲裁机构。其通常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及企业三方面代表组成,具有行政属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按照《劳动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是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法院裁判的前置程序。即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关系
在我国,行政机关在履行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能时,也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部分民事权益纠纷,从而产生了法院民事诉讼主管和行政机关主管的划分问题。
1.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确权的争议,法院不受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6条规定,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法院不予受理。
2.对于一些民事纠纷的发生,法律规定可任由当事人选择法院诉讼或者请求行政机关调解。例如,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6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如,我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引例解析:本案中,双方主体之间为行政管理关系,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事纠纷,因而不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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