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确定采用的是概括性标准而非用列举的方式加以确定,这是由民事纠纷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民事纠纷种类繁多,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不断有新型的案件出现,民事诉讼法不可能将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种类一一列明,而只能通过规定这种概括性的标准,为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确定提供原则性的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确定主管主要依据两个标准:一是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即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为标准,来确定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的范围;二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将某类案件也明确归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宣告财产无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条规定的海事、海商案件等都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
根据上述标准,我国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如因财产所有权、债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人格权、身份权等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等。(www.xing528.com)
3.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4.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5.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案件,因企业开除、辞退职工而发生争议的案件等。
6.法律规定由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解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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