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是指代表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其设立目的是通过审判组织来代表法院审理案件,实现审判职能。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分别实行由一个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独任制和由若干个审判人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合议制,与这两项制度相适应的两种审判组织的形式就是独任庭和合议庭。
(一)独任庭
独任庭,是指由一个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任制法庭的适用有一定的范围,概括起来,可以确定为:
1.独任庭只适用于对简单的诉讼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的审理。
2.独任庭只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中级和中级以上的法院不适用独任制。
3.独任庭只在一审时适用,二审时不适用。
(二)合议庭(www.xing528.com)
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合议庭是我国人民法院最主要的审判组织形式,除适用简易程序或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不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均适用合议庭形式。合议庭的具体组成如下:
1.第一审合议庭。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对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庭以外,其余的均适用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则有两种形式:①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作为上诉审法院,第二审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工作;其审理的对象则是针对一审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裁判,不仅要审查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同时还要对当事人所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最终的决定。因此,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重审合议庭。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原一审法院应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不得参与重审案件的审理。
4.再审合议庭。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因进行再审的法院不同,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也有所不同:①如原生效裁判是由一审法院作出,而且仍由该一审法院依法进行再审的,则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不得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②如原生效裁判是由一审法院作出,但二审法院依法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的,再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③如原生效裁判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则只能由二审法院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由审判长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在合议庭中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审判案件由集体讨论、集体评议并作出决定,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评议中少数人的意见应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引例解析: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本案当事人遵循的是行政程序,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未能如愿,当事人可以遵循民事诉讼程序,即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就地铁公司是否有民事责任作出认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民事案件行使民事审判权,通过立案、审前准备、开庭审理,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出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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