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民事审判权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是人民法院用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司法权力,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
案例(2-1):一村长酒后将村民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已进行换骨手术)。事发三天后其家属报案,但派出所并未立案受理。此村民出院后,其家属向村长索要所花费的5万余元的手术费。可村长避而不见,拒绝赔偿。该受害村民欲到法院起诉,要求村长赔偿损失。
本案属于典型的因人身侵害而带来的损害赔偿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民事纠纷案件依法行使民事审判权。
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和结束具有决定权
虽然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没有当事人的起诉和上诉人的上诉,法院不得启动一审和二审程序,但案件能否真正进入实质性的诉讼程序,是由法院审查同意后才可以决定的。同样,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撤诉等方式使诉讼结束,但其请求或行为也需经过法院的审查同意后才能产生法律上的结果。
(二)对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指挥权(www.xing528.com)
由法院指导诉讼的进程,是世界民事诉讼发展的共同趋势。所谓诉讼指挥权,是法官为保证诉讼程序高效、有序地运行,对程序指挥、控制及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案外有关人员进行引导、监督、约束的权能,具体表现为指定诉讼程序中的期日和期间、决定案件是否应当予以合并或分离、组织当事人有效地进行质证和辩论、决定是否追加当事人、是否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个人和单位采取强制措施等。法院通过指挥权的行使,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
(三)对民事诉讼运行结果的决定权
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实体问题的判决,还是解决有关程序问题的裁定,都是由法院依法作出的。即使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也必须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同意后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四)对判决和裁定等的强制执行权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其他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按照其内容主动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法定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强制执行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享有。
当然,基于民事诉讼的特点,人民法院对审判权的行使必须是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同时,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还应接受法定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事诉讼法》第14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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