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的性质。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通过全部审判活动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审判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一样,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代表人民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刑事、民事、行政)。通过依法打击犯罪,调节民商事关系,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组成。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相比较,人民法院的上下级之间在审判工作上体现的只是审判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这一职责外,还负责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其性质属于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
2.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判的案件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同时,中级人民法院还负责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判的案件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同时,高级人民法院还负责监督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www.xing528.com)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判的案件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解释。
(三)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针对某种特定的组织体系或特定类型的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其受理案件的范围由法律特别作出规定。目前,我国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军事法院是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审判机关,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内的最高级)、各大军区及军兵种级军事法院(相当于中级层次法院)和军级军事法院(相当于基层级层次法院)三级,负责审判军职人员的犯罪案件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它管辖的案件。2012年9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军事法院的民事案件管辖权作了更为详细的界定。
海事法院只设一级,其建制相当于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判海事案件、海商案件和依照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其他案件。目前,在我国的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北海等港口城市均设立了海事法院。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铁路运输法院是设立在铁路沿线的专门人民法院,分为二级,分别为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立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在铁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设立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负责审判危害铁路运输的刑事案件、铁路运输纠纷案件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它管辖的案件。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组织保证。在司法过程中,必须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高效运行,最终维护社会和谐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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