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概念,顾名思义,公益诉讼是针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由有关机关或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诉讼法制度的不足。
当前,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发展,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社会领域的冲突和矛盾日益激烈,一些侵权行为呈现出损害扩散、受害范围广泛、受害持续时间较长和受害者众多等特点。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各类案件大量出现,突出表现为侵吞国有资产、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环境污染等各类民事公益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建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刻不容缓。
相对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对特定的法人、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而是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不特定的他人利益。
2.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是与案件本身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机关或组织。只要有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公益诉讼具有国家干预的成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国家允许符合条件的组织对他人的行为提起诉讼,无疑具有国家干预的色彩。
案例(1-9):2011年,吴海涛与淄博市溶剂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杨德宏协商,由吴海涛以每车5000元的价格,外运该厂生产的工业废水。协议达成后,吴海涛寻找垦利县境内某低洼荒地为倾倒地点。一日,吴海涛将从溶剂化工厂运出的工业废水向荒地中排放时,被垦利县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发现,将其车辆拦截。经查,吴海涛倾倒工业废水共13车,约260吨,污染土地面积达66亩。垦利县环境保护局以原告身份,将吴海涛、淄博市溶剂化工厂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吴海涛未取得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而淄博市溶剂化工厂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与其共同协商外运、倾倒工业废水,造成严重污染,理应对污染导致的后果共同承担环境污染责任。遂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42余万元。
目前,绝大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规定有公益诉讼制度,对这些制度的有益借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加快我国法治化进程,极大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同时,也对完善我国司法体系,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的规范还很粗疏,对提起诉讼的主体、请求范围及与私益诉讼的协调,还有待于其他立法及司法解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引例解析:法院驳回王林的回避申请正确。本案中,法院查明被告刘平与审判员朱华并不认识,刘平与朱华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因此,王林的回避申请并无法律依据。
1.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方面的冲突,如合同纠纷、婚姻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它具有可处分性的特点。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
2.民事诉讼是国家为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通过司法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它是解决社会冲突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3.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它既是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又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和申请执行的行为准则,也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4.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信原则自始至终贯彻于民事诉讼全过程,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特色。同时,在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还应当坚持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两审终审制。
关键词: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原则制度
(一)示范案例
案情:朱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一段时间后,朱某归还李某一部分钱,李某收到钱后向朱某出具了一张字据:“朱某还欠款4万元。”一年后,李某催促朱某将剩余欠款还清未果,李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偿还欠款6万元。朱某辩称,自己已还6万元,只欠4万元未还,并出具那张字据。本案争议焦点是字据中的“还”是读“huán”还是“hái”。双方为此产生激烈争辩,但都没有进一步提出有力的证据。调解中,朱某提出各自让一步,愿还款5万元。李某再三考虑后同意了该提议。法官认为,朱某若真的已还了6万元,是不会主动提出这个建议的。因此,法院不同意该调解方案,判决朱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返还李某欠款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真实意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以彻底解决纠纷。但主审法官以该调解方案有悖常理(朱某若真的已还了6万元是不会主动提出这个建议的)而不予认可。这种以主观臆断干预当事人的利益取舍的行为,有违调解自愿原则,可能会给双方带来更大的矛盾。因此,法院的做法值得商榷。
(二)习作案例(www.xing528.com)
1.安徽省繁昌县农民王某购票乘坐本县运输公司的客车前往北京打工。途经山东省境内时,客车与当地一辆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由货车驾驶员负全责。本次事故致使王某身体多处受伤,先后支付医疗费1万多元。伤愈后,王某向本县运输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该公司以己方无责任为由加以拒绝,并提醒他应找本次事故的肇事方索赔。王某认为,如果到相隔千里的山东省寻求索赔,不仅路途遥远,而且费时耗钱,因而感到左右为难。
问:在本案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采取什么方式解决纠纷?
2.顾某在2008年10月外出打工以后,一直杳无音信。两年多后,顾某的姐姐顾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顾某失踪。后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于2012年底宣告顾某失踪,并指定顾霞为顾某的财产代管人。2013年3月,王秀荣找到顾霞,拿出顾某在2008年8月借款3万元的借款条,要求顾霞偿还,顾霞以顾某已经失踪为由拒绝偿还。于是王秀荣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中,顾霞在顾某家中发现了王秀荣借款给顾某且以顾某两台6千瓦的电动机为质押担保的凭据,凭据写明还款必须返还电动机。顾霞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原告返还电动机。
问:本案反诉能否成立?
1.举例分析民事纠纷的类型和特点。
2.我国法律规定了几种纠纷解决的方式?请阐明它们各自的社会效果以及优越性。
3.什么是诉?举例说明诉的构成要素及种类。
4.简述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ADR概念源于美国,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可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讼纠纷解决方式。为了满足纠纷解决的多方位需要,世界各国都设置了不同形式和不同内容的ADR。因此,ADR在现代国际社会被赋予了更多的使命,在解决纷繁复杂的纠纷中得到不断的扩展、创新与发展。
根据主持纠纷解决主体的不同,ADR主要可分为:①民间团体或组织的ADR,如日本的交通事故纷争处理中心、美国的邻里司法中心等;②国家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ADR,如各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消费者协会调解等;③司法ADR(又称法院附设ADR),即虽不同于审判,但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或在法院主持下的纠纷解决制度,如美国法院内设“和解会议”,专用于法官帮助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法。需注意的是,和解法官一般不是将对该案进行审理的审判法官。
尽管各国ADR的具体形式与运作方式不尽相同,但ADR仍显示出共同的特点:
第一,自愿性。ADR程序及其采用的形式是自愿的,依双方协商而定。这样的方式很容易达成“双赢”的局面。
第二,保密性。双方在ADR程序中所陈述的事实、理由均被保密,不得公开,通常不能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极大地保护了双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第三,效益性。从起源上讲,追求迅速、简易、低廉地解决纠纷始终是ADR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之一。可以说,ADR就是针对诉讼的迟延、复杂和高费用的弊端而采取的对策。
第四,替代性。诉讼程序本身的弊端有些是诉讼与生俱来的、难以根治的。对于某些案件,如小额纠纷,诉讼无疑是成本高昂的一种解决方式;对于家事、商事纠纷,保守秘密、维系信任关系的要求有时高于查明事实的要求,而这又是诉讼所不能保障的。ADR正是当事人对诉讼不满意时可以选择的一种替代性的方法。
可见,ADR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协商的一种延伸。现代法治社会给ADR留下了很大的发展空间,ADR是诉讼必不可少的辅助解决纠纷方式,而且作用也将越来越大。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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