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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调解是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正式确立了“着重调解”原则,使其在实际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基于此,《民事诉讼法》虽几经修改,但都无一例外地坚持将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并贯穿民事诉讼各个程序阶段。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调解原则,并不说明调解方式在地位上优于判决方式。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

法院调解是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早在革命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政权组织,在总结法院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把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重要制度和方法,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便是这一时期法院调解的典型表现。新中国成立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就调解工作提出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调解成为了民事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正式确立了“着重调解”原则,使其在实际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纠正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一调再调、强迫调解,甚至以调代判的现象,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将“着重调解”修改为“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司法实践证明,法院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基于此,《民事诉讼法》虽几经修改,但都无一例外地坚持将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并贯穿民事诉讼各个程序阶段。当然,法院调解工作中应当杜绝强迫调解、违法调解现象的发生,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法院调解原则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www.xing528.com)

1.法院调解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无论是在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序还是再审程序中,凡是能够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但要注意的是,除离婚等少数诉讼外,法院调解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审理的案件,以及在执行程序中不能适用法院调解原则。

2.法院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具体内容详见第十一章)。

3.正确理解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都是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调解原则,并不说明调解方式在地位上优于判决方式。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具体采用何种方式,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合理的选择。如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也不能久调不决,而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或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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