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发生作用。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实现民事诉讼法任务的前提。
(一)对时间的效力
对时间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期间,包括民事诉讼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生效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宣告废止。
(二)对空间的效力
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空间的范围。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根据外交豁免原则,凡是发生在驻华使领馆或取得了豁免权的外交机构内的民事纠纷,除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豁免的情形外,我国法院无权管辖,自然也就不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三)对人的效力(www.xing528.com)
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就表明,现行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于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
(四)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对事的效力也称法院的主管。明确对事的效力,有助于法院受理并审结案件,避免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因职责不明而可能发生的争执,同时也方便当事人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依法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二是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
引例解析:作为律师,应该向当事人讲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并接受当事人委托,给当事人提供充分、有利的法律帮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