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与诉权
当事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可依法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这种请求就是“诉”。诉不同于起诉。起诉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行为,它是实现诉的具体方式。诉是起诉的基础和内容,起诉的功能是启动诉讼程序,使诉的目的得以实现。
对于诉,须从四个方面理解:①诉是一种诉讼请求。②诉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当事人向法院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提出的请求不是诉。③诉的提出原因是基于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或因民事权利受到侵害。④诉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诉的理论,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解决民事争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就称为诉权。诉权的基本含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当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遭受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就可以依法行使诉权启动公力救济方式来解决私权纠纷,从而获得国家的司法保护。诉权也可以说就是司法救济权。
2.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诉权不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当事人有无实体上的权利与诉权的存在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没有实体上的权利也有可能享有诉权。如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即属于这种情况。诉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上的权能,是一种可以启动诉讼程序的资格。
3.诉权与诉讼请求的关系。诉权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项权利,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因此,诉讼请求就是行使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4.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一般来说,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享有诉讼权利的基础,而诉讼权利是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如起诉权、上诉权等。既不能把诉权当做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权利,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诉权是多种诉讼权利的总和。
诉权是民事主体主张法律保护最基本的权利。民事主体是否行使诉权,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来支配,国家不得依职权主动干预,除非当事人的行为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诉的构成要素
诉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一个完整的诉所必备的要素。只有具备了这些要素,诉才能够特定化,法院才能确定审理对象。确定诉的构成要素是判断诉能否成立,以及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理论依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对诉量化的标准。
学理上关于诉的构成要素也存在争议,主要有两元说和三元说。传统理论认为诉的要素包括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两类,即“两元说”。而目前大多说学者主张诉的要素应当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两要素的基础上,增加“当事人”这一主体要素,即“三元说”。本书采取“三元说”,即:诉的构成要素应当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三种。
1.当事人。诉的要素包括当事人,这是由民事诉讼的本质决定的。民事诉讼是由当事人发动的,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体权利也只能由当事人主张。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当事人才能主张法律保护,所以当事人当然是诉的要素之一。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审判的争议民事法律关系。如甲与乙之间为租赁合同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裁决,甲与乙所争议的租赁关系即为本案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每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它是整个诉讼的核心,在民事诉讼理论及审判实务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3.诉讼理由。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保护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3项明确将“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作为起诉的条件之一。这是诉的构成要素在立法中的体现。
所谓事实根据,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如合同订立的事实、迟延履行的事实等。
所谓法律依据,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所根据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相关的程序法律规范。一般说来,对案件事实作出法律上的评价是法官的职责,但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有时会对法律理解、适用产生不同见解,当事人选择不同的法律条款就可能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本身也就成了诉的理由之一。如一起投资纠纷,关于投资的性质,一方当事人认为是“借贷关系”,那么他就引用《合同法》的规定并作一番解释;而另一方当事人认为是“合伙关系”,那么他就要引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并加以解释。
(三)诉的种类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确立的目标和内容,可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种。
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是否具有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如请求法院确认原告、被告之间是否有亲子关系、合同关系等。确认之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是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确认之诉存在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了,由于当事人对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认识不一致,一方认为双方之间有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而他方却否认这种关系的存在,因而就产生了确认之诉。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既非主张权利,也非要求对方承担义务,而是为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确认之诉不涉及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故不存在给付问题,更谈不上强制执行。
2.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与他方当事人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向自己给付一定的金钱、财产或行为的请求,如请求返还财产之诉。给付之诉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1)给付之诉提出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双方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分歧。他们之间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要么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承担义务,要么双方互有权利义务。
(2)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和义务之争。即对于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存有争议,故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义务。
(3)法院的裁判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要在此基础上判令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如果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与确认之诉相比较,给付之诉最显著的特点是它具有执行性。原告的给付请求权只有通过被告的履行才能实现。而在确认之诉中,无须被告为一定行为,原告的请求即可实现。但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也存在联系,法院对确认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预决作用。
3.变更之诉。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消灭与他方当事人既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如离婚、解除收养关系、变更合同内容等诉讼。其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变更之诉发生的原因是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是否需要变更或解除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明了,也不是民事权利的实现和民事义务的履行,而是民事法律关系应否予以改变或归于消灭。
(2)双方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对某一法律关系加以变更或解除,而不要求解决权利或义务的具体承担问题。
(3)在法院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
(四)反诉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所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其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最初提起的诉,称为本诉。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在反诉中称“反诉原告”。反诉与本诉一样,都是法律规定用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现了法律给予双方当事人同等获得司法保护的机会。《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反诉是被告对抗对方当事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手段。但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仅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进行的一种抗辩。而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法院必须对此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关于构成反诉的要件,除需要具备起诉的一般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条件要求:
1.反诉主体要求。反诉的原告应当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应当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管辖法院的要求。反诉管辖法院只能是受理本诉的法院,且不能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反诉程序上的要求。反诉与本诉应当适用同种诉讼程序,如果本诉适用普通程序而反诉适用特殊程序,则不能合并审理。
4.提出反诉的时间要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诉应当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否则将不产生反诉的功效,不成立反诉。
5.反诉与本诉要具有牵连性。这是提起反诉的实质要件。当事人提起反诉的目的就是将两诉合并审理以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因此,本诉与反诉之间一定存在某种牵连关系,否则就失去反诉的应有意义。
对于什么是牵连性,我国尚无立法和理论上的定论。目前,我国关于牵连性问题的主流观点认为,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性只能表现为两者之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所谓“法律上的联系”,是指两者源于同一或者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例如,原告要求交付标的物,被告则反诉请求支付价款;再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而要求返还动产,被告则反诉请求确认其享有质权。所谓“事实上的联系”,是指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是基于同一案件事实或者理由。如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斗殴受伤,各自向对方主张赔偿的情形就是基于同一事实所发生的本诉与反诉。事实上,认定本诉与反诉间是否具备牵连性是很困难的。为更好地适用反诉制度,各国都有弱化牵连关系的趋势。
案例(1-6):某煤炭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煤款50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贸易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煤炭公司返还多付的120万元的货款。
本案中,煤炭公司诉求贸易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而贸易公司诉求煤炭公司返还多支付的货款,两诉即是“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构成反诉,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该项请求。
反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反诉制度的立法初衷已不仅仅是抵销债权债务和保护诉讼权利平等,还在于反诉制度能够注重诉讼的经济效益,节约诉讼成本,能够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引例解析:由于陆某的过失致使绣品丢失,侵害了吴某对绣品的所有权。陆某与吴某之间发生的是典型的民事纠纷。吴某作为受害人,得以原告的身份起诉陆某,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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