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字面意义上说,诉是告诉,控诉;讼是辩解、争辩。诉讼即告诉、争辩的过程。民事诉讼的意思就是向法庭告诉,通过是非曲直的争辩过程来解决纠纷。通俗地说就是“打民事官司”。从法律角度完整地给民事诉讼下定义,即是: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围绕民事案件的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以及他们之间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简单地说,民事诉讼就是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围绕民事案件的审理所进行的各项行为,既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如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作出裁判等;也包括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活动,如提出检察建议、再审抗诉等;还包括当事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如原告的起诉、被告的应诉或反诉、证人的出庭作证等。诉讼关系则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诉讼活动能够产生、变更和消灭诉讼关系,而诉讼关系又通过诉讼活动表现出来。
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独特的方式,与解决民事纠纷的其他方式相比,具有特殊性。
(一)民事诉讼性质的公权性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由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民事诉讼的公权性,必然体现出法律强制的重要属性。例如,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再如,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二)民事诉讼内容的特定性
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即有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不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伦理冲突、行政争议、宗教纷争等都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客体的可处分性(www.xing528.com)
民事诉讼反映了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决定了民事诉讼客体的可处分性。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四)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性
民事诉讼是由若干诉讼程序与诉讼阶段相互衔接、相互联系,构成严密、统一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
国家通过民事立法为民事主体确定了一系列民事权利,以此搭建了有序的社会秩序。当发生各种民事权益纠纷时,人们就可以借助民事诉讼这一途径和方法,通过法官运用国家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一方面确立民事主体应有权利,另一方面对有损他人权益的行为予以一定的制裁,从而正确、及时、合法地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和稳定法律所确定的社会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民事诉讼是一个约定俗成的传统概念,现代意义的民事诉讼已经远远超出了狭义的民事范围。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产业结构的大工业化,出现了有别于传统诉讼的所谓“现代型诉讼”,如环境诉讼、消费者诉讼等。这类诉讼所解决的纠纷常常具有群体性、利益整体性的特点,表现出强烈的公益性色彩。为了弥补传统诉讼制度对公共利益保护的欠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的范围从狭义的私益诉讼扩大到保护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赋予了权利人更多的救济途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各类非讼案件也将会越来越多。民事诉讼法通过协调各种民事程序法律系统,对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入发展发挥着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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