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是人类社会存续过程中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民事纠纷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无法正常实现,而且容易使矛盾激化,将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并可能波及纠纷当事人之外的成员,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世界各国纷纷寻求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创设各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合理制度。这种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被称为“民事纠纷处理机制”。根据纠纷处理的不同特点和方法,民事纠纷处理机制具体可划分为三种,即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一)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即“私了”,纠纷的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包括自决、和解两种方式。自决,即自行解决,纠纷主体凭借自身力量使对方服从。自决方式又包括自助和自卫。自助是权利人受到意外或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依靠自身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如将正在实施偷窃的小偷逮住等。自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和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相互妥协和让步,自行解决纠纷的行为,即人们常说的“握手言和”。
案例(1-1):一日,倪某称为结交朋友,而且有事相商,特邀张某、王某到某市一家四星级饭店共餐,倪某还亲自点了价值3000余元的菜肴。席间酒醉饭饱,气氛热烈之际,倪某借机出去打电话,就此一去不复返。张某、王某等待了20来分钟,方知被骗。为逃避付餐费,二人欲溜走,被饭店服务员逮住,要他们付清餐费,否则不能离开。张某、王某二人以被倪某邀请吃饭,自己也是被骗者,且身上未带现金为由拒付餐费。双方争执不下。
本案中,饭店在情况紧急请求有关机关援助之前,对拒付饭钱的王某、张某二人实行临时扣留,是一种自助行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采取这种临时性措施不得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如不能实施殴打、搜身甚至拘禁等侵犯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饭店工作人员的自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
自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纠纷解决机制,对解决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的一些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有其自身的优势,但由于当事人是利害关系人,任何一方不肯让步或妥协,往往就达不到预期目的。另外,当事人一旦把握不住分寸,超越法律底线,极易产生不良后果。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调解是在第三人(调解机构或者调解人)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虽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但具有契约意义上的约束力。常见的调解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方式。与调解协议效力不同的是,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仲裁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运用调解、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标志着人类社会在解决纠纷方面的进步,体现了社会对私人权益争议的有序干预。
案例(1-2):某社区居民崔某与孙某是邻居,因孙某经常不经意间把垃圾掉在楼道里,导致两家关系紧张,继而多次发生争执。当地社区居委会得知此事后,主动找到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了解到两家关系自从发生矛盾后就一直不好,经常有小摩擦。于是,调解员分别找两家人谈话,了解两家人的要求与想法,分析有关法律关系和利害后果,就问题的解决进行多次协商。最后,当事人双方都认识到邻里之间要多谦让,远亲不如近邻。邻里纠纷就此圆满解决,双方没有再为此事发生过矛盾。
从某种意义上说,相邻关系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相邻的任何一方都应该为他方提供方便,一旦发生相邻纠纷,适当的社会干预,往往能起到非常好的效果。(www.xing528.com)
(三)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即诉讼,是国家运用司法权力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诉讼的实质是司法机关在纠纷主体参与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权威、有效的机制。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诉讼即成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最为核心、最具保障性的一种方式。国家为了保证诉讼的权威及诉讼的顺利进行,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作出严格的规定。
综上所述,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是当前解决民事纠纷最常见的方法。它们各有其特点和优势。和解最为理想但往往因冲突较大而难以达到目的;调解的广泛性、灵活性、经济性导致该方法最具有群众基础,无论从接受调解的数量上还是从解决纠纷的效果上看,调解都是人们广为熟识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仲裁的保密性、专业性为人称道,但它的受案范围有很大限制;诉讼的公权性、规范性决定了诉讼解决纠纷的权威性和强制效力,但往往成本消耗大而有失效益。同时,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这四种纠纷解决方式又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时,可以通过第三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既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仲裁或诉讼的过程中亦可以实施和解或调解行为。
应该说,每个民事纠纷都有最适合它的解决方式,不能绝对地说哪一种方式最好。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每起民事纠纷根据其性质、特点,总可以找出适合的解决方式。对当事人而言,针对已发生的民事案件,一方面把握该类型案件的特点,另一方面对各类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比较,从中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一种或几种方法或途径。但总体上说,民事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起着支撑和维持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
案例(1-3):赵、李两人是邻居,为了一台空调主机的室外安装位置,两人进行了长达四年的诉讼,结果一家老人气急心脏病突发不治而亡,另一家无奈搬家,寻谋他处居住。
在这个纠纷解决过程中,两人解决纠纷的时间、经济成本远远超过他们所追求的诉讼价值。很显然,当事人双方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不是最佳的,属非理性的选择。
当今世界,诉讼案件剧增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诉讼的高成本和审判迟延成为世界性话题,多元化的社会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更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功能互补的、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多种多样、形式各异的诉讼与非讼纠纷解决路径让当事人进行选择。即在各类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对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各类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如金钱、时间、效益、可能的影响等)进行权衡与比较,作出理性的选择,以实现纠纷解决的最大实效化。
引例解析:施先生在超市购物时,超市工作人员误认施先生有偷窃行为而采取过激的“审讯”手段。这种“自助”行为过当,导致施先生名誉权受到侵害。解决纠纷的方式通常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在与超市的争执过程中,施先生选择了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的方式,纠纷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假如施先生对调解协议不满或双方未达成协议,最终可以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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