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101:2018-2019年私募基金监管重点脉络(一)
资料来源:民创研究院
图表102:2018-2019年私募基金监管重点脉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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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大资管新规”)
2018年4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大资管新规”)。“大资管新规“从“募、投”两个维度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内容做了规定及补充,提出私募投资产品主要还是适用于2014年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未在先前适用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内容才适用于资管新规规定。
图表103:资管新规中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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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资管新规中的规定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略有不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界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是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认购起点100万元。目前来看,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判定仍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为准,但监管正趋于统一,待《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正式发布时,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可能会按照资管新规做出一定改变。
资管新规使资金来源和去向更加透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私募基金市场风险,使得部分乱象得到有效整治。与此同时,穿透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并帮助合格投资者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大大降低自身风险,行业整体素质也会得到一定提升。
资管新规中明确了“打破刚兑”原则,要求发行人对产品进行净值化管理,不可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等操作,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一些机构借新还旧,提高杠杆率的现象出现。“打破刚兑”原则上对私募基金管理者的综合业务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
2018年8月2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以下简称“《问答(十五)》”),在已有的三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础上加了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从此变为私募股权、私募证券、其他类、资产配置管理人四类,四者为并列关系而非替代关系。具体对于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等级要求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备案要求细则整理如下图表。
图表104: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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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105: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备案要求(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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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身份的加入,表明了协会对于“跨资产配置能力”的认可。这样做有利于使得具备该项能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新设或变更的方式从事跨资产的投资研究;此外,标签的明晰有助于资金方进一步明确合作机构的选择,在同类型管理人中做出更优选择,通过细化专业程度来规避一定的风险。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10月22日,证监会公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资管细则》的实施,延续了资管新规“去通道、降杠杆、防风险”的精神,更系统性地规范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上述机构子公司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目的在于进一步消除套利情况,引导私募资管业务回归本源。7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资管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下面图表是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的对比。
图表106:《资管细则》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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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一监管下,私募资管业务开始有章可循,私募资管迎来统一监管标准,监管的套利空间消失,行业迎来统一监管标准。
2.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在几个方面有所放松,但去通道的主基调并没有改变:①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禁止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②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审查,不得由投资顾问直接执行投资指令,再次明确禁止通道业务;③严格控制产品开放频率,开放式集合资管计划每三个月至多开放一次。
3.在展业限制、PE投资、备案前投资、集中度、销售等多方面都放松了一些标准,为的是对存量资管计划采取更为柔性的处理方式,使各机构的私募产品平稳度过过渡期。
4)《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在2019年10月19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通知》的出台为计划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资管产品(或私募基金)提供了明确的法规指引:投资于创投基金或政府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产品(或私募基金)将可突破“一层嵌套”的限制。此外,《通知》还指出,对于仅投资于创投基金和政府投资基金的资管产品,其机构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并做提示的前提下,可将产品整体视作合格投资者,不计入投资者人数中。其中创投基金和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征。
图表107:创投基金和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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