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保险业的监管动态总体延续资管新规的基调,弥补监管漏洞、持续补齐监管拼图,一系列政策也分别在人保、寿保等细分业务领域,以及保险公司的精算板块有所建树。在防范风险的同时,督促保险业“姓保”,并且顺应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进程,加速行业的转型升级进程。
1)重要政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2018年1月26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时隔8年,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终从暂行版修订为正式版。《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和监管机制,拓宽投资范围,加强风险控制。从《管理办法》的总体框架来看,相较以往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首先,规范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包括明确保险资管产品的登记、托管、交易等监管事项,规范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行为,加强对去通道、去嵌套、去杠杆等行为的监管。而在对保险资金运用强化监管的同时,针对部分事项予以一定监管放开,例如,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将根据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进行调整。
其次,强化监管和风险管控机制,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机制和运用流程。对于保险资金要坚持独立运作原则,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并严格保险机构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法规约束,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要求。与此同时,强化境外投资监管,明确风险责任人机制,将风险落实到人。
最后,坚持“放管服”原则,推动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监管政策有保有压,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实行注册制管理,隐含一定风险的债权投资计划等产品发行由备案制改为注册制;明确部门负责人的任职由事前核准改为事后报告。同时,在消费升级需求提升、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保险行业需要回归本源、回归保障,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总体来看,《管理办法》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金融防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目标。与资管新规去通道、去嵌套等监管理念趋同,贯彻防控风险、引导保险资金在负债风险匹配的范围内合理运用,是《管理办法》的基本理念。从投资端来看,有效防控风险将使得以往高风险投资、高负债成本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将驱使保险行业回归个险渠道,通过降低负债端成本以谋求长期稳健发展。
2)重要政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11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之上,填补监管空白。未来,将进一步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办法》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设立、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可从五个方面进行梳理:
第一,《办法》明确保险资管产品的性质与投资范围。资管新规将所有的资管产品按照募集方式明确分为两类: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办法》明确将保险资管产品划定为私募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等总体一致。随着资管新规细分领域监管文件的相继落地,私募产品市场的监管逐渐清晰,对资产、机构等开展业务的工作指引也将不断规范。
第二,《办法》规范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机制和销售对象。发行方向以简政放权为导向,采用注册制和登记发行。同时,《办法》将销售范围从机构放宽至高净值个人客户,增加自然人投资保险资管产品的规定,扩大保险资管业务的收入来源;此外,《办法》规定保险资管机构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并允许银行代销,有效拓宽保险资管产品的销售渠道。
第三,《办法》明确非标资产投资要求。除一般可投资产以外,《办法》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投资非标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35%。从35%的“非标资产”投资限制来看,由于保险资管投资的信托、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等在本次的非标认定标准中均被列为非标类别,将对整体的保险资管产生较大影响。未来,如何将此类“非标资产”控制在35%之下,将是保险资管转型过程中的主要压力,而监管在执行层面,并非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法,这也为行业的转型留有一定的缓和空间。
第四,《办法》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办法》延续了资管新规的监管要义,明确要求打破刚兑、禁止通道、禁止多层嵌套等行业不规范现象。与此同时,《办法》规定保险资管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保险资管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有助于规范保险行业资产管理产品的健康发展。
第五,《办法》落实穿透监管。《办法》要求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保险资管机构需要根据要求,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在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下,有助于加深资本市场对于保险资管产品的认知,减少由于交易结构复杂、底层资产不明晰等不确定性对保险产品估值的干扰。(www.xing528.com)
总体来看,《办法》与资管新规一脉相承,首次针对保险资管产品出台监管细则,从打破刚兑、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非标限额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规范保险资管产品的设立与运作,有助于降低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同时,《办法》引导保险资管产品坚持长久期特色,符合保险特性,有利于推动保险资管的健康发展。
2019年12月30日,《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审议通过。《意见》从六个方面着手促进社会领域商业保险发展。主要举措包括:
第一,顺应我国老龄人口占比扩张的趋势,发展多样化商业养老年金险;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推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融合发展;拓宽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并且争取要在2025年完成累计6万亿元参保人养老保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着力发展教育、育幼、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商业保险,提升老年人、儿童相关专属产品供给。
第三,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健康、养老等服务领域,助力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等高质量发展目标。
第四,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服务和医保控费,持续完善大病保险运行监管机制的搭建,实现健康险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
第六,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对外开放,适时引入外资竞争,构建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推进先进管理体系的构建。
4)重要政策:《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0年1月,银保监会出台《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短期险意见稿》),规范短期健康险产品经营。短期健康险产品为一年期及以下的健康保险产品,以一年期健康意外险为代表,不含保证续保条款。相较于长期健康险,短期健康险具有投保保费低、投保灵活及承保容易等优势;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随时停售、难以保证续保的不稳定因素。因此,短期健康险由于其高性价比但稳定性较差,而被视为双刃剑。《短期险意见稿》在续保、停售、定价、销售、理赔及退保等环节,规范引导健康险市场稳健发展,抑制保险公司短期激进行为。
《短期险意见稿》从四个层面进一步明确:首先,在售产品方面,明确不得随意停售在售的短期健康险产品;其次,产品分类方面,明确不得利用“非保证续保”等条款,将短期健康险与长期健康险产品混淆;再次,产品透明度方面,明确要求保险公司逐季度披露综合赔付率,防范保险公司盲目扩大短期健康险范围,避免损害消费者权益;最后,产品合规方面,对于保险公司产品设计、定价、风控等提出要求,遏制短期健康险以“变形”等噱头进行误导销售。从影响来看,由于文件规定“已经备案销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于2020年6月1日前停止销售”,预计短期内在售的产品将下架,短期保险市场销售将趋缓,原有已售保单将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予以保障,在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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