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手语又称规约手语,在中国又称中文式手语、中文文法手语、手势汉语,是对手语的一种分类,指按照有声语言的语法规则表达的手语。手势动作要求与有声语言的词、句和语法规则相对应。在实际使用中,由于手势动作有限,手语难以与有声语言词汇逐一对应,需借助口型或手指语的配合。有的学者不主张用“文法手语”一词,认为这会让人联想到文法手语是有语法的,而反过来“自然手语”就没有语法了,并认为它不是真正的手语。许多学者也从语言结构、语言功能及其与有声语言的关系,对其进行了有益的定义探索。例如,我国台湾学者萧金土认为:文法手语“又称音标式国语手语,在形式上是口语、手语并用的综合沟通法,在手语部分,以37个注音符号为基础,外加四声及必要的短句符号,使用55种手势,就可以打出所有国语单字之字音;在口语部分,则为学习每一注音之正确发音以及每一单字之国语拼音和发音,在使用注音符号手势时,口中同时发出该字之声韵,故称为国语手语”[16];我国台湾学者林宝贵认为:“文法手语是按照口语的语法、文法规则,或文字的构造所打出来的手语”[17];我国台湾学者朱经明认为:“中文文法手语来自听觉性语言之句型结构,但这种手语聋生较不易理解,反而可能造成其学习的障碍”[18];又如哈平安认为:文法手语“是在有声语言基础上加以运用的手语,具体手势与有声语言的词汇成分相对应,手势的组合(造句)服从有声语言的语法规则,这种手语主要用于聋校教学过程及听力正常人与聋人的交际”[19];龚群虎认为:“文法手语是以书面汉语为基础,逐词甚至逐字打出,健听人与聋人交际或汉语教学时所用的‘手语’”[20];银春铭认为:文法手语“也称手势汉语,处于汉语依附关系中,不是独立的交往工具,不能独立地为聋人交往活动服务”[21];王东认为:文法手语“也叫规约手语,是一种在一定区域内广泛运用,人为约定,具有一定通用性的手语,如目前聋校及聋人广泛使用的中国通用手语”[22]。以上摘引的各家之言,只能是挂一漏万,有的尚未见诸发表材料,或仅只在开会讨论时用过的观点,尚祈各位不吝赐教。不过从学术研究角度,有必要对自然手语与文法手语进行对比研究,但从教学、交际过程来看,应暂且放下区分,以有利于教学为原则,让教学对象看得懂,适用即可,这也是本研究的出发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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