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大多是从残疾人的缺陷出发,通过缺陷补偿而采取补救性教育措施而发端的。朴永馨教授的《缺陷儿童心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他从关注残疾人的“缺陷和不足”出发,提出了“残余听力”“潜能开发”“缺陷补偿”等概念,以寻求解决残疾人“难于入学、难于学习”之法。为了使残疾人“人人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实现受教育的机会均等,20世纪80年代,国家兴办了大量的特殊教育学校,通过隔离式教育的权宜之计暂时缓解了残疾人普遍受教育的困难。但长期以来,人们对特殊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形成了诸多误解,认为特殊教育的“特”意味着学生学习能力差、成绩差,意味着学生不用考试、没有升学,意味着教师工作轻松、劳动低级,意味着特殊学校的职能在于康复养护和照顾,意味着学校就是社会福利,而非教育前端。不过,社会的进步就在于使人们学会接纳不同,在残疾人希望接受教育机会均等而仍然不能的背景下,彻底改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随班就读政策适时而生。
1986年9月,在总结我国农村自发探索随班就读实践的基础上,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最早提出了特殊教育的三种办学形式,即“除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学班”[16]。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少年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1987年12月,原国家教委在《关于印发〈全日制弱智学校(班)教学计划〉(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中写道:“在普及初等教育的过程中,大多数轻度弱智儿童已经进入当地普通小学随班就读。这种形式有利于弱智儿童与正常儿童的交往,是在那些尚未建立弱智学校(班)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解决轻度弱智儿童入学问题的可行办法。”[17]这是首次在国家文件中出现“随班就读”一词。
1994年7月21日,原国家教委正式出台《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就是前文的《办法》),至此,随班就读成为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途径,是社会文明水平提高的重要体现。一些具体的随班就读操作流程也逐步规范起来,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师资培训工作列入计划,设立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岗前和在职培训”[18]。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领导当地的特殊教育学校,让身有残疾的少年儿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大量培育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师资力量,组织学校进行特殊教育教学研究,提出本地区特殊教育发展与改革建议。这成为开展融合教育工作的依据,明确提出了特殊教育学校是融合教育的重要参与者,并为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提供支持。当时还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并使其逐步完善”[19]。
1996年5月9日,原国家教委、中国残联联合出台《全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实施方案》明确提出:“逐步形成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大量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形式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格局。”[20](www.xing528.com)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提出:“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21]
2016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推进全纳教育”,“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在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特教资源教室,对残疾学生实施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22]。
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强力推动下,随班就读工作广泛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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