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设置问题属于程序法范畴,如我们第一章所述,“两战”之间各国国内反倾销立法在程序规定上比较贫瘠,因此,汇率反倾销的程序设计难以借鉴“两战”之间的历史经验。鉴于汇率倾销与一般倾销具有相似性,因此,在包括主管机关设置在内的程序法问题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当今一般反倾销的程序规定。
在反倾销主管机关的设置上,目前世界上一元制、二元制、准二元制和多元制四种做法。[21]中国目前采取的是一元制模式,由商务部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全权负责。在国内产业损害的调查上,主要也由商务部负责,只有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在损害的确定上,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调查。[22]
汇率反倾销与一般反倾销在认定上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需要对汇率是否存在低估进行认定,由于汇率是否存在低估取决于名义汇率和真实汇率的比较,其中,名义汇率是十分容易确定的,那么,换言之,关键就是要确定真实汇率。由于汇率问题的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政治敏锐性,因此,需要专业性的机构和人才从事这项工作,参考目前中国既有的反倾销调查制度,在进行汇率反倾销调查中,可以由商务部会同目前主管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中国人民银行下辖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共同调查。(www.xing528.com)
如我们前文所述,认定汇率倾销需要四个要件:(1)一国名义汇率长期大幅低于真实汇率;(2)(因汇率低估导致)该国出口的货物实质上以非正常价格出口至他国;(3)这种低于正常价值的进口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对相关产业的建立造成阻碍;(4)这种非正常价格造成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与进口国产业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相比于现行反倾销法的规定,在汇率倾销中具有独特性的仅为第一个要件,后三个要件与认定一般倾销并不存在太大差异。因此,在认定外汇倾销的主管机关设置上具体体现为,借鉴中国目前涉及农产品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共同进行的模式,由商务部决定和主要负责汇率反倾销调查,在汇率低估的认定上,由商务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下辖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共同进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负责汇率低估的认定和低估幅度的计算,即四个步骤中的第一步,如果认定汇率存在低估的情况,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认定结果和计算得出的低估幅度一并递交商务部,此后由商务部在目前反倾销调查方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其后三个步骤的汇率反倾销调查;如果认定汇率不存在低估的情况,则由商务部继续进行一般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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