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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双反制度与汇率倾销及补贴能否对号入座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WTO《反补贴协定》对于汇率补贴无济于事。综上,WTO的“双反”协定,无法为遭受非正当货币行为派生的非正当贸易行为之害的国家提供有效救济。

WTO双反制度与汇率倾销及补贴能否对号入座

退一步讲,即便我们舍弃WTO反倾销制度不包含汇率倾销这一历史和现实的考察结论,那么,从对WTO“双反”协定的规定是否适合汇率倾销和补贴的探寻中,也可为当今WTO的“双反”制度能否为人民币国际化后中国遭受的他国不当贸易行为提供有效救济提供印证。

第一,就汇率倾销而言,虽然《关于GATT第6条第2、3款注释和补充规定》指出,多种货币措施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国货币贬值的办法构成倾销,对此可以采取反倾销行动,但也仅限于此。实施反倾销通常需要将出口价格与同类产品的国内正常价值进行公平比较,但与WTO《反倾销协定》第2条第4款中有关“公平比较”的具体规定,都不能为以汇率低估为由而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提供条文依据和理论支持。同时,《反倾销协定》以具体产品作为反倾销对象,以此具体产品对应的国内产业来确定损害和因果关系。若进口国以汇率低估为由对来自汇率低估国的产品实施反倾销,可能造成来自汇率低估国的所有产品或多数产品都存在倾销,这是违背《反倾销协定》的制度设计和立法精神的,难以为《反倾销协定》所支持。

第二,就汇率补贴而言,根据WTO《反补贴协定》,审视他国汇率低估是否构成出口补贴,应从财政资助或收入支持、利益授予以及专向性三个方面着手。就财政资助而言,汇率低估不在《反补贴协定》规定的财政资助形态之内,不构成资金的直接或间接提供和转移、政府放弃的本应征收的收入(因为汇率本身就不是政府的收入来源)以及政府通过提供或购买产品而提供的补贴。汇率低估对低估国出口带来的好处也不在《反补贴协定》规定的收入支持的含义之内。就利益授予而言,其要审查财政资助或收入支持是否使补贴接受者处于更好的境地,这就通常需要将被控补贴的产品价格与补贴国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就汇率补贴来说,要衡量进口商品是否因汇率低估而获得利益,就需要将获得补贴的汇率与补贴国国内汇率进行比较,但在补贴国这两种汇率是同一汇率,因而无法认定利益授予的存在。就专向性而言,在不存在多重汇率的情况下,被控汇率补贴国家的汇率,不只适用于一个或一组企业、产业或指定地区的特定企业,也不是仅瞄准出口企业,而是适用于该国所有居民和企业,而不论其出口与否,因此,被控提供补贴的汇率不仅不具有专向性,而且似乎与专向性相反。可见,WTO《反补贴协定》对于汇率补贴无济于事。(www.xing528.com)

综上,WTO的“双反”协定,无法为遭受非正当货币行为派生的非正当贸易行为之害的国家提供有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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