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IMF协定》对汇率操纵与偏差的有效性研究

《IMF协定》对汇率操纵与偏差的有效性研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他国借人民币国际化实行不当的货币行为主要有汇率操纵和汇率严重偏差。《IMF协定》第1条第4节第3项的规定:“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可见,《IMF协定》并不能有效制止他国操纵汇率的行为。《IMF协定》通篇缺乏汇率偏差的字眼和规定,因此,从《IMF协定》来看,汇率偏差并没有受到该协定的禁止和规束。

《IMF协定》对汇率操纵与偏差的有效性研究

如前所述,他国借人民币国际化实行不当的货币行为主要有汇率操纵和汇率严重偏差。而他国借人民币国际化实行不当贸易行为是在不当货币行为基础上派生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故以下首先考察《IMF协定》能否制止汇率操纵和汇率偏差的问题。

关于汇率操纵。《IMF协定》第1条第4节第3项的规定:“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如果一国通过操纵汇率的方式使其货币贬值进而实施汇率倾销行为,取得了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当然应当受到IMF的辖制。然而,何为“操纵”,《IMF协定》并没有给出应有的界定。虽然2007年IMF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议》(以下简称《2007年决议》)将汇率操纵行为明确为通过旨在影响且实际发生了影响的政策而影响汇率水平的行为,但由于操纵行为须是“旨在影响”汇率水平的行为,因此,认定操纵行为需要探究行为的旨意。[9]众所周知,一项货币金融措施的出台往往包含多重目的元素,将其简单归结为旨在影响汇率水平是十分困难的。不止于此,汇率操纵认定的难越之巅体现在其目的要素的认定上。《IMF协定》规定的操纵目的有两个:“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和“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2007年决议》仅对后者进行了明确,将其解释为:(1)会员国实施旨在影响且实际影响了汇率水平的政策,以实现汇率严重偏差中的汇率低估,并且(2)造成这种偏差的目的在于扩大净出口。问题是衡量低估与否,需要有衡量标准。然而,IMF近几十年来一直没有能够确定汇率偏差和汇率低估的衡量基准,经济学上币值决定理论和方法虽有数十种之多,也没有任何一种理论和方法被普遍接受为唯一的圭臬[10],从而导致汇率操纵的目的要素无法认定。可见,《IMF协定》并不能有效制止他国操纵汇率的行为。(www.xing528.com)

关于汇率严重偏差。《IMF协定》通篇缺乏汇率偏差的字眼和规定,因此,从《IMF协定》来看,汇率偏差并没有受到该协定的禁止和规束。IMF执行董事会2007年通过的《2007年决议》出现了“严重偏差”的措辞,典型的体现就是将汇率操纵解释为:(1)会员国实施旨在影响且实际影响了汇率水平的政策,以实现汇率严重偏差中的汇率低估,并且(2)造成这种偏差的目的在于扩大净出口。此外,还将一国存在汇率严重偏差作为IMF需要密切监督和与参与国磋商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汇率严重偏差,《2007年决议》附件第4项规定,实际有效汇率如果偏离均衡水平则构成汇率严重偏差,其中,实际有效汇率是剔除通货膨胀对货币价值变动影响之后的名义价值,名义价值一般指表面价值,即记录一项权利的凭证所显示的价值,但是,《2007年决议》并没有对此进行界定。而均衡水平是与经济基本面相符的经常账户所对应的汇率水平。因此,汇率偏差的确定主要通过实际有效汇率与均衡汇率的比对。正如衡量汇率操纵是否存在遇到的难题之一一样,汇率严重偏差也存在衡量低估、偏差与否的衡量标准问题。前已述及,IMF近几十年来一直没有能够确定汇率偏差和汇率低估的衡量基准,经济学上也没用提出无可争议的衡量理论和方法。尤其是,但《2007年决议》出台的法律依据是《IMF协定》第4条第3节第2项的规定。据此,《2007年决议》只是IMF为指导会员国汇率政策而制定的指导原则而已,而“指导”只具有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IMF协定》也不能对他国制造针对人民币的汇率偏差提供有效救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