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国际货币史,他国对国际化货币可采取的不当货币行为,如以现今的语言表达和概括,主要有汇率操纵和汇率偏差。根据IMF执行董事会2007年6月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议》(简称《2007年决议》)在附件中对汇率操纵进行了明确,汇率操纵是IMF会员国实施旨在影响且实际影响了汇率水平的政策,造成汇率低估的严重偏差,以扩大净出口。而汇率偏差是一国货币的汇率偏离了其均衡水平,没能反映货币的真实价值和经济基本面。[6]汇率偏差与汇率操纵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前者不需要后者所需要具备的目的要素,即汇率偏差不需要具有汇率操纵所需具有的妨碍国际收支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竞争优势的目的,只强调有无偏差的客观效果,因而认定汇率偏差相对简便易行。[7]
一国从事不当货币行为只是手段,目的是借此获得不当的经济贸易利益,主要体现为扩大出口、限制进口的贸易利益上。汇率操纵或偏差之所以能够产生这样的贸易效果,主要是因为汇率操纵或偏差造成的汇率低估可以使采取不当货币行为的国家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以外币体现的价格低廉,从而以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扩大出口,并人为抬高从外国进口到本国的产品的本币价格,使其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力下降,从而产生奖出(口)罚进(口)的效果。[8]例如,假设人民币国际化后,A国货币与人民币的真实汇率应当是:1元人民币=A国2元货币,但A国通过汇率操纵或制造偏差使其汇率低估为:1元人民币=A国3元货币。再假设:A国出口商出口到中国的甲产品的单位成本是A国货币200元,如果采取真实汇率,该产品在中国的售价必须达到100元人民币,才能保本销售(100×2=200)。然而,由于其汇率低估,其在中国市场上只需要以66.67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即可保本(66.67×3=200)。相反,由于A国汇率低估,中国产品出口到A国以当地货币表现的价格则人为升高,相当于A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了进口附加税。由于A国出口商出口赚得的人民币在本国是以低估的汇率结算本币,因此,A国对其出口商提供了相当于币值低估部分的补贴,因而构成汇率补贴。该出口商也可能因其汇率低估而受益,因而以低于国内正常价值甚至成本的价格在国外销售,因而构成汇率倾销。可见,汇率补贴或倾销都是在汇率操纵和汇率偏差基础上形成和派生的,但都扭曲了正常的国际贸易,构成与不当货币行为相关的不当贸易行为。人民币国际化为有关国家采取这些行为提供了条件。那么,现有的国际法律制度能否为中国遭受的来自他国的不当货币及贸易行为之害提供救济呢?(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