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汇率可以分为双重汇率或多重汇率,是指一种货币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汇率。若同时存在的不同汇率为两种,则称为双重汇率。若同时存在的不同汇率为两种以上,则称为多重汇率。复汇率又有法律上(de jure)的复汇率与事实上(de facto)的复汇率之分。法律上的复汇率,一般指的是由外汇管理当局人为的、主动地制定并用于实现外汇管制等目的的多种汇率并存的机制。事实上的复汇率是,在外汇管制情况下,政府不公开宣布实施复汇率,但默许外汇黑市存在并使用与官方汇率不同的市场汇率,这种政府公布的官方汇率和外汇黑市的市场汇率并存的情况,属于事实上的复汇率。复汇率是一国政府实施外汇管制的工具之一,往往伴随着外汇管制一同出现。
复汇率的出现往往意味着存在汇率低估的情况。根据汇率决定的国际借贷学说[58],汇率取决于外汇的供求关系,如果外汇可以自由地获取并使用,那么,实践中就不会出现两种不同价格的汇率,正是由于同时存在各式各样的外汇管制,使得外汇的供求关系被扭曲。因此,复汇率中的不同汇率价格,必定至少有一个汇率价格是“失真”的,大大偏离了真实的汇率价格,且这种“失真”往往表现为汇率的低估,这些会起到“奖出(口)罚进(口)”的作用,实际上是给予了出口企业一种变相的出口补贴[59],在“两战”之间这种补贴构成一种典型的汇率倾销。(www.xing528.com)
复汇率造成的汇率低估,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影响毫无疑问属于汇率倾销的范畴,是汇率反倾销制度所要瞄准的对象。当时美国的汇率反倾销制度的规定更是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03节的规定:凡任何国家、附属国、殖民地、省或政府的其他分支机构、个人合伙、协会、卡特尔或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向在该地制造生产或出口的任何物品或商品所支付或给予任何赏金或好处,根据本法的规定,这些物品或商品均应纳税。在这些物品或商品向美国进口时,……都应征收和支付本法规定原本需要缴纳的税金之外的等同于以上赏金或资助净额的额外税金。[60]在复汇率情形下,低估的那种汇率构成外国对美国进口的产品的赏金或好处,因而美国需要对之征收额外的税金。美国1930年《关税法》将执法的权柄赋予了美国财政部,财政部据此对复汇率情形下发生的汇率倾销进行裁决。例如,美国财政部长基于这一规定,于1936年6月4日颁布财政部令48360号:特此通知,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03节的规定,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后,对于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进口的规定种类的物品时,须征收反倾销税,其金额相当于已支付和/或给予的赏金和/或资助。这一做法显然针对的是德国实施的复汇率制度和外汇管制的情况,认为德国的复汇率制度和外汇管制造成了汇率低估,将汇率低估造成的对产品的变相补贴作为反倾销主要瞄准的对象,对来自德国的产品征收汇率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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