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战”之间,除一些国家采用黄金或金本位确定汇率反倾销幅度或税率之外,还有些国家以官方确定的汇率平价来确定汇率倾销幅度和汇率反倾销汇率税率。1931年9月,加拿大发布命令,修改了汇率反倾销税的征收方法,但修改后的方法仅针对性地适用于进口自英国的产品,对其他国家进口的产品不适用这一方法。该项命令规定对于来自英国的货物,如果发票价格是每英镑少于4.86加元,那么,出口给加拿大进口商的货物的实际售价应当被认为是低于该货物在其本国消费时的公平市场价值,就应适用反倾销法。1931年10月,加拿大进一步发布命令规定,为了计征反倾销税之目的,每一英镑的平价汇率应当是4.40加元。并且,如果进口商以加元支付的实际金额在清关时未知,那么,反倾销税应为加拿大国家税务局每两个月宣布的英镑平均价与上述确定的4.40加元之间的差额。在1932年期间,基于计征反倾销税之目的,英镑与加元的汇率被武断地维持在1英镑对4.40加元的水平,而英镑汇率的平均值在波动。到1932年底,英镑与加元的汇率达到了1英镑对3.78加元,因此,加拿大对英国货物征收的汇率反倾销税是4.40加元减3.78加元,即每英镑为0.62加元。由于1932年在渥太华会议上英国抗议和达成的协议,1933年春天,加拿大对英国货物征收的汇率反倾销税降低到了每英镑0.12加元,并于1933年4月28日全部取消对英国的汇率反倾销税。不过,加拿大仍对来自于其他货币贬值国家的货物收取汇率反倾销税。[56]
这一方法实质上是类似于一项临时采取的盯住英镑的外汇安排,以加拿大政府公布的对英镑的汇率为准,对低于这一汇率进口的产品征收汇率反倾销税。以该方法作为临时性的过渡办法,同时通过外交途径寻求合作,以谈判沟通的方式建立双方共同接受的货币安排。(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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