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战”前,由于没有GATT和WTO这样的具有普遍约束效力的多边国际贸易制度的存在,各国可以自由的提高或降低关税,早期针对倾销行为的反倾销措施主要是提高关税或设置非关税壁垒。1904年加拿大首次采用征收反倾销税的方式来应对他国的倾销行为,此后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借鉴,如美国1921年关税法、英国1921年关税法等,相较于其他方式,征收反倾销税这种方式具备十分突出的优点:
1.避免选择性的调整一般关税水平
美国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之前,针对倾销行为主要是对特定产品的一般关税进行选择性的调整,但这一做法在实践中带来很多针对关税征收的公平性的质疑和投诉,尤其是针对来自某一国家的某一产品选择性的提高一般关税水平,使得对来自不同国家的相同产品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常常被质疑违反了与他国签订的贸易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此外,英国政府的官方发言也可以进行佐证,英国政府曾公开宣称制定反倾销条款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避免频频修改一般关税税率,从而在一般关税之外设置特殊税(反倾销税)这一税种。[50]
2.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
正常的关税往往被认为是一种非歧视性的、统一性的贸易规制方式,往往无法满足国内各方面利益集团的贸易需求,一旦提高或降低关税将会导致所有进口产品的关税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关税这种手段不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的缺点就会暴露无遗,甚至会挑起不同利益集团之间难以预料的争斗。加拿大反倾销法创造性地发明了比关税更具有隐蔽性的贸易规制工具——反倾销税,既可以为国内受到损害的生产商提供专项性的保护和救济,又可以避免普遍的提高关税可能引发的国内其他利益群体的反对。(www.xing528.com)
在英国,征收汇率反倾销税的基础很大程度建立在“补偿”原则上,主要是为了抵消他国出口至英国的产品之价格与英国本土生产这种产品的成本之间的差距。1921年英国《工业保护法》所规定的“特殊关税”(special duty)是专为抵消外国产品因汇率倾销和赏金倾销等“人为因素”而享有的竞争优势。[51]在名称上,虽然英国没有把税种的名称与反倾销相联系,而是根据汇率倾销带有的不正当竞争的色彩,将这种“人为因素”造成的竞争优势归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并且,没有将相关规定置于关税法或是反倾销法中,而是规定在名为“工业保护法”这样的法律之中。但毫无疑问,这一“特殊税”实质上包含了汇率反倾销税,虽不具备汇率反倾销税之名,但具有汇率反倾销税之实。
法国于1931年11月14日颁布总统令,下令开征一项名为“汇率补偿税”(exchange compensation surtax)的进口税,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抵消外国货币因贬值而间接享有的补贴或赏金。”[52]法国这一做法则是将货币贬值归为一国政府实施的一项措施,虽然出口商并未采取倾销行为,但是,政府的这一措施会间接地起到向出口商提供补贴、鼓励出口商向他国低价出口商品的作用。而“汇率补偿税”则是为了抵消这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保护本国相关产业。因此,这种“汇率补偿税”实质上属于汇率反倾销税的范畴。
英法两国对汇率贬值对出口贸易的作用机制虽有出入,但本质上都是将其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且都采取了对其额外征税以抵消汇率贬值带来的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的做法。这两种相似的观点或做法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纳,正如我们第一章所述,当时的主流观点是将汇率倾销视为和一般倾销相并列的不同种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本国生产者的合法权利,因此,只需要对其加征一定比例的税,将“人为因素”造成的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予以抵消,而不需要禁止该产品的进口或是采取数量限制措施。
基于此,理论上,汇率倾销导致的“人为因素”的优势是由于汇率贬值和汇率低估造成的,因此,汇率反倾销税率应当等同于汇率倾销的幅度,也就是汇率贬值和汇率低估的幅度。由于汇率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尤其是对真实汇率的计算方法众说纷纭,各种不同方法都既有长处也有缺陷,且不同计算方法得出的真实汇率又相差很大,因此,真实汇率的确定是一个困难而棘手的问题。这就导致部分国家采用了其他反倾销措施以保护本国免受他国倾销行为的侵害,或者是将汇率反倾销税与其他措施混合使用。这些手段将在下文进行论述,而汇率倾销税的幅度和汇率反倾销税率的确定方法于下一部分中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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