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率低估所致倾销造成进口国国内产业损害,除外国产品的倾销造成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现有产业损害这种体现形式之外,在有的国家还体现为外国产品的倾销阻碍了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的建立。美国的规定就是例证。美国1921年5月27日的1921年《紧急关税法》的反倾销条款的第201节到212节,规定了美国财政部对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或低于生产成本进口的商品进行调查,以及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特殊关税,条件是由于进口到美国的一类或一种外国商品在美国或其他地方以低于其公平价值出售(或在没有公平价值的情况下,低于生产成本要出售),美国的产业正在或可能会受到损害,或被阻止建立。[44]美国的反倾销立法进一步扩大了反倾销适用的对象,将本国没有生产这种产品的产业的情况也包含在反倾销法的适用范围之内,只要进口国因进口这种产品对本国建立生产这种产品的产业造成阻碍,也将适用反倾销法。
这一对反倾销法适用范围的扩大的做法,显然是为了保护幼稚的国内产业。这一做法发展了当时反倾销的理论,即不仅需要保护本国已有产业免受倾销这种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还要顾及本国的新产业的建立是否会因倾销行为而受到阻碍。从正面来看,这种做法更加贴近实际,考虑到了动态发展的因素。从工业发展的历史来看,进入工业时代后,产品无论是数量还是种类上都较以前极大丰富,生产一种新产品的产业往往是首先出现于某一个或某几个国家,进而传播到世界上其他国家。那么,由于大工业时代存在大规模生产和更加高效的运输方式,一种新产品在出现后可以快速传播甚至倾销至全世界,那么,世界上其他国家建立生产这种新产品的产业就可能由于他国的倾销而胎死腹中。然而,从负面来看,在当时反倾销尚未被纳入国际法律制度的历史背景下,这一做法可能会被各国效仿并各行其是,因为任何一国都可以宣称其国内目前尚不存在的产业为其将要建立的产业,建立的时间可能是明天、明年或甚至更长远的期限,所以,妨碍进口国相关产业建立作为汇率反倾销可满足的一种产业损害形式可能存在被滥用的风险,成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伞。(www.xing528.com)
在认定机关的设置上,在当时的美国,主要由美国关税委员会负责对于损害这一要件的认定。美国1922年《关税法》规定:“在询问关税委员会后,由总统对进口中不公平方法和行为征收关税。根据1922年《福德尼—麦坎伯关税法》(Fordney-McCumber Tariff Act——作者注)第316节,关税委员会的定位是协助总统对于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下进口到美国的商品或销售行为做出征收特殊关税的决策,如果以上外国商品进口具有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产业的效果,或具有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产业的趋势(tendency)。”可见,在损害的认定上,美国采用了较为宽松的标准,即使进口至美国的外国商品尚未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只要存在这样的趋势和预期,就可能被认为满足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这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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