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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国际化的法律问题研究:公平市场价格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平市场价格”最早见于加拿大1904年关税法,其规定:“特殊税等于货物的出口价格与国内消费中使用的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值。”其二,当前者由于该商品不在生产国国内销售的情况下,或该商品在生产国国内销售价格不明时,则以该商品的生产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费和利润作为“公平市场价格”,而且,合理的运费和利润由税务部部长决定。1922年加拿大法律进一步对公平市场价格进行了规定,且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汇率倾销的情形。

人民币国际化的法律问题研究:公平市场价格

我们宜首先对“公平市场价格”(fair market value)这一概念进行必要的说明。“公平市场价格”最早见于加拿大1904年关税法,其规定:“特殊税(或倾销税)等于货物的出口价格与国内消费中使用的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值。”[37]美国1930年《关税法》采用了“正常价值”(normal value)这一概念,并对正常价值的确定做出了较为详细的概括和规定。无论是公平市场价格,还是正常价值或其他等同的概念称谓,在实施和确定汇率反倾销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各国普遍地要求只有在外国产品因原产国或出口国汇率贬值或低估而发生倾销的情况下,才能对来自外国进口产品实施汇率反倾销。那么,如此重要的公平市场价格或正常价值,又是如何确定的呢?

加拿大1904年《关税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对倾销行为进行调整的法律。其首次从立法层面对倾销行为进行了初步界定,美中不足的是,由于规定较为简陋,1904年关税法尚未给出公平市场价格的定义或计算方法。加拿大在1907年对1904年《关税法》进行了修改,对“公平市场价格”一词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公平市场价格”指的是商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公平价格,并且这种公平价格不得低于在商品向加拿大装运出口时点上,向厂家购买商或者批发商出售的公平价格。如果出口的商品是新上市的商品或没有投入使用的商品,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低于类似商品在向加拿大装运之日的生产实际成本,加上合理预估的销售成本及利润税务部部长作为唯一的裁决者,有权决定何为“合理预估”,并且他的决定是最终决定。[38]一旦公平市场价格确定,那么,如果向加拿大进口商出口的产品或实际销售的产品的价格低于同类商品在出口国正常销售时的公平市场价值,则该进口产品构成在加拿大市场上的倾销。

结合雅各布·瓦伊纳对于倾销理论的阐述,这一定义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内容:其一,从价格歧视的角度对“公平市场价格”予以界定,即倾销本质上属于一种在不同市场上价格歧视,通过比较这一产品在其国内市场上的一般销售价格和这一产品出口至进口国的价格,则可以认定是否存在倾销,即“公平市场价格”以生产国国内市场上该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为衡量基准。其二,当前者由于该商品不在生产国国内销售的情况下,或该商品在生产国国内销售价格不明时,则以该商品的生产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费和利润作为“公平市场价格”,而且,合理的运费和利润由税务部部长决定。(www.xing528.com)

1922年加拿大法律进一步对公平市场价格进行了规定,且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汇率倾销的情形。该法规定,商务部部长有权以征收汇率反倾销税为目的,确定货物的公平市场价格,该价格不是发票价格,而是在英国制造或生产类似货物的价格,如果在英国没有类似的货物生产或制造,则公平市场价格应当按照任何一个具有正常货币价值的欧洲国家正常支付的价格来确定。[39]前已述及,这一规定主要针对英国汇率贬值或低估而造成英国货物在加拿大市场的倾销。

在此之前,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无论依据的是出口国的国内市场一般销售价格或国内生产价格,都需要对这些价格按照汇率换算为进口国货币计价的价格,在汇率倾销中,按照名义汇率换算为进口国货币计价的价格时,由于存在汇率贬值或汇率低估的情况,换算得出的价格往往不能真实反映货物的价格。这一做法与现行之“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做法有相似之处,在出口国存在汇率贬值和汇率低估的情况下,确定公平市场价格不再依据出口国的一般销售价格或国内生产价格,而是采用具有正常汇率(正常货币价值)的第三国的国内市场一般销售价格或生产价格。首先,这一规定采取了倾销产品生产国或出口国(除规定中的英国)的生产或制造价格作为公平市场价格,目的是在平衡相同或同类产品在加拿大或英国的生产成本,将这种生产成本差异对加拿大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作为倾销来对待。其次,如果英国没有类似的货物生产或制造,则公平市场价格应当按照任何一个具有正常货币价值的欧洲国家正常支付的价格来确定,那么,具有正常货币价值的欧洲国家作为英国的首选替代国。再次,这一做法使加拿大绕过了汇率反倾销实施中出口国真实汇率确定这一棘手的问题,以具有正常汇率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确定公平市场价格,也具有一定合理性。最后,这一做法在确定汇率反倾销税率的问题上也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鉴于汇率反倾销税率的确定是我们第三章的重要内容,因此,对这一问题的论述置于我们的第三章之中。

此后,英国、加拿大纽芬兰等国家或地区在其反倾销立法中沿用了“公平市场价格”这一用词,澳大利亚等国家采用了“合理价格”(reasonable price)的说法,中国等国家采用的是“外国批发价格”(foreign whole sale price)。虽然各国的反倾销立法中用词不同,对该词的定义也略有区别,但从前文中对于该词含义和认定方式的研究来看,其含义和认定方式大多相近或相似,为方便论述,我们统一采取“公平市场价格”和“非公平市场价格”的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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