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19世纪后半叶,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事实上的国际货币制度——国际金本位制,在“两战”之间的一些国家残存适用。这为这一时期一些国家以金本位为标准认定货币严重贬值提供了条件。法国、英国等国是这一做法的代表性国家。
法国于1932年7月发布法令,对从汇率贬值国家进口的货物征收“汇率补偿附加税”,目的是抵消由于某些外币发生低于法定汇率平价的贬值而带来的间接汇兑赏金。这些附加税以抵消货币贬值对外国产品制造成本的影响效果的方式确定,并通过比较有关国家以黄金表示的现行价格与这些国家在货币贬值时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来计算。[35]可见,该法令是以国际金本位制内含的黄金平价作为标准,衡量另一国货币的价值量,通过比较所得到的货币价值量比例和名义汇率计算出汇率贬值的幅度,从而认定汇率严重贬值的国家。
英国1921年《工业保护法》采取了相似的做法。“如果出口国的货币按照金汇兑平价贬值了33.3%或更多,那么,1921年的法律(征收汇率反倾销税的规定)就适用于(该国出口至英国)除食品和饮料以外的货物”[36]。比较英国这一规定与南非采取的做法,不难发现,二者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二者都是以出口国货币贬值超过一定幅度作为认定货币严重贬值的认定标准。不同之处在于:英国以他国货币相对金汇兑平价贬值的幅度作为认定标准,而南非是以他国货币对本国货币汇率贬值的幅度作为认定标准。这种区别主要是由两国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不同地位决定的,以黄金平价和本国货币衡量他国货币贬值幅度两种做法,对于英国来说区别不大,因为英国在当时依旧坚持英镑与黄金保持一定的兑换比例(后来禁止了以英镑兑换黄金,仅在名义上确定一个兑换比例),因此,英国无论采用哪一种做法,最终实际上都是以金汇兑平价作为衡量的标准.而南非在加入英镑集团后,其货币不再与黄金直接挂钩,而是直接与英镑挂钩,仅通过与英镑挂钩与黄金建立间接的联系。(www.xing528.com)
比较英国与法国的规定,二者都是以黄金作为衡量货币价值量的标准,不同在于英国规定了33.3%的贬值幅度,货币贬值不超过这一幅度的国家,出口至英国的货物则不会被认定为汇率严重贬值,也就不存在被认定为汇率倾销进而征收汇率反倾销税的可能。在货币贬值幅度的限制上,法国没有做出与英国相似的规定,因此,对货币贬值的国家而言,无论其货币贬值幅度大小,其出口至法国的货物都存在被认定为汇率倾销进而被征收汇率反倾销税的可能。鉴于汇率即使在自然状态下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定幅度的波动,英国的这一规定更具有合理性,将贬值幅度不超过33.3%的货币视为汇率的正常波动,超过这一幅度则视为为实施汇率倾销而进行的竞争性货币贬值,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将汇率的自然波动认定为汇率严重贬值的可能,对英国自身而言,也可以减轻可能因大范围征收汇率反倾销税从而引发大量国际争端的负面影响。当然,33%这一底线是否过高值得思考。
以金本位作为标准认定货币贬值的做法具有一定的优越性,首先,有理有据,在当时的金本位制度下,以作为本位货币的黄金为标准衡量货币价值量,在理论上较前两种方式更具有合理性。其次,在认定汇率严重贬值的同时,可以明确得出其货币价值量,并根据贬值幅度征收汇率反倾销税,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再次,货币贬值的国家名单公布后,即使名义汇率发生变化,随时可以将变化后的名义汇率与货币价值量进行比较,修正贬值幅度,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最后,采用这一做法时,可以兼采幅度限制的做法,即当他国货币相对金汇兑平价贬值超过一定幅度时才可能被认定为汇率严重贬值,而不超过这一幅度则不被认为属于汇率严重贬值,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汇率自然波动可能被认定为汇率严重贬值的可能性,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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