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已述及,汇率倾销作为汇率或货币低估在贸易上产生的效果或结果,如果有强大的国际贸易法制对这种贸易行为进行制止,也不会有汇率倾销的盛行。因此,要对“两战”之间盛行的汇率倾销的历史背景进行完整和实事求是的考察,仅停留在对彼时国际货币制度的研判上是不够的,还需要对此时的国际贸易制度和国际贸易领域的状况进行考察。
与洛温菲尔德教授所说国际货币法律制度诞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有所不同,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甚至更早就已经存在。其代表性的体现形式就是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虽然这类条约规定的内容广泛,常涉及缔约国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许多方面,但其重点是其重要保护航海贸易,因为当时的国际经济活动以国际贸易为主。
尽管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以保护缔约国之间的航海贸易为主,但其在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上却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是有关国家之间缔结的双边条约,适用范围有限,仅限于缔约两国。换句话说,在当时尚不存在多边的国际贸易的条约和协定,更不用说存在类似当今对多边国际贸易进行协调的WTO之类国际组织了。
第二,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全面规定缔约两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关系,涉及范围广泛,内容庞杂。这一特征决定了该类条约对航海贸易和其他内容的规定多是原则性的和粗线条的,无法用来应对汇率倾销这种比较具体的不公平的国际贸易行为。
第三,与上述第二个缺陷密切相联系,友好通商航海条约通常缺乏倾销和反倾销的规定,更是缺乏对倾销和反倾销的专门和专业性的规定,因而通常对汇率倾销束手无策。
第四,友好通商航海条约通常缺乏程序上的保障。这使得即便条约中规定了实体性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但由于缺乏程序上的保障,使得条约中的实体性规定难以推行,遑论得到严格执行了。(www.xing528.com)
以上对那时国际贸易的主要国际法律制度载体——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进行考察表明,当时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不仅通常缺乏对汇率倾销和汇率反倾销的规定,而且即便是从当时的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定中也难以解析出应对汇率倾销的元素。在当时的国际贸易制度没有覆盖汇率倾销的情况下,各国并没有承担从事汇率倾销的禁止性国际义务。在各国利益激烈冲突、彼此相互倾轧和以“大萧条”为代表的危机的蹂躏下,各国从事并不为彼时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所禁止的汇率倾销就显得十分自然。
“两战”之间汇率反倾销制度的出现与盛行。在“两战”之间的国际货币及贸易制度难以制止汇率倾销,甚至当时混乱的金本位制还为其提供温床的情况下,发生汇率倾销有其必然性。在彼时汇率倾销盛行的国际生态下,面对汇率倾销各国该如何办呢?各国的反映和选择又如何呢?汇率倾销除了具有以上国际制度方面的原因之外,还有经济原因的驱使。当一国生产力发展所生产的产品除使得本国市场饱和之外仍有剩余产品之时,就必然需要借助国外市场实现国内产品的价值。如果各国经济规模和发展水平都到了需要依赖国外市场的地步,那么,就必然面临国际市场份额的占有问题。这时,如果缺乏有效的国际规则和实施规则的国际机构,那么,一些国家就有可能采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包括汇率倾销,来争夺国际市场份额。
以上正是“两战”之间的一个真实的写照。在“两战”之间,汇率操纵成为一个严重的国际问题。各国政府借助汇率操纵实现汇率低估,进一步通过汇率低估进行汇率倾销,以取得对其他国家的竞争优势。汇率或货币低估被认为是促进就业和振兴出口的简单易行的方法。而彼时流行的观点认为各国具有以最适合本国的汇率水平为本国货币定值的主权权力。[21]正因为如此,各国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进行着竞争性的货币贬值,由是对国际贸易造成了广泛的损害。也正是由于对于通过汇率或货币贬值而进行汇率倾销缺乏有效的国际规则和实施规则的国际机构,各国面对汹涌而来的在其领土上发生的外国借助汇率低估进行的汇率倾销迫切地需要采取行动加以应对,但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对本国产品的出口又以低估汇率的方式进行着资助。[22]
从汇率反倾销制度产生和扩展的路径来看,“两战”之间汇率倾销和汇率反倾销与“一战”后德国的货币严重贬值有密切关系。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协约国要求轴心国支付巨额战争赔款。[23]由于轴心国战后的经济状况糟糕,高额的战争赔款更是使魏玛时代的德国雪上加霜,陷入了空前的超级通货膨胀、双重汇率、高额进口关税和债务危机之中,货币严重贬值。其他国家为了抵消德国货币贬值给本国带来的消极影响,或是为了通过货币贬值刺激出口以提振经济,在采取主动或被动地贬值货币、限制进口和限制外汇等措施的同时,许多国家如英国及其在世界各地的殖民地、比利时、西班牙等,密集地出台反倾销的法律、法规。
1929年“大萧条”发生后,各国更是将汇率倾销做出拯救经济、挽救就业和纾解民生之困的对策,这反而更激发了各国汇率反倾销立法的出台、升级和实施。“大萧条”的肆虐及其引发的各国汇率的进一步贬值,将汇率反倾销立法及其实行扩展到北美(如加拿大等)、南美(如阿根廷等)、亚洲(如中国和日本等)。根据1933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各国应对他国竞争性货币贬值的做法和世界主要国家汇率反倾销立法及实践所进行的调查,“两战”之间各国对他国汇率贬值的共同对策是单方面地对他国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该委员会考察了各类倾销,包括汇率倾销,得出结论认为汇率或货币低估导致的汇率倾销,很大程度上在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中是可诉的。不止于此,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通过了反倾销立法,在该立法中都有防治汇率倾销的规定,或防治从汇率或货币低估的国家进口货物的规定。在一些国家,反倾销税仅为汇率反倾销而设,而且在许多国家征收汇率反倾销税是反倾销执法的最重要的内容。总之,有汇率倾销就必然有汇率反倾销及其制度,汇率倾销的加剧促使了汇率反倾销制度的蔓延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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