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CIPS法制的配套机制,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应该双管齐下:一是CIPS法制应该有针对性地落实已有法律文件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二是从完善CIPS监管法律制度层面间接地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立法者尚未在CIPS的三部法律文件中规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目前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内容只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CIPS法制的制定者在落实相关金融消费者保护标准时,既要考虑金融消费者的主体特殊性,还要考虑跨国活动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以完善符合CIPS金融消费者特征的保护制度。此外,完善的CIPS监管法律制度应明确规定监管主体的职责、监管程序体系以及多样化的监管方式。这有助于加强对CIPS运营机构与参与者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并促进相关金融机构积极承担金融责任。作为CIPS参与者的交易相对方,金融消费者也将受益于完善的CIPS监管法律制度。立法者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有助于实现CIPS法制的安全价值。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CIPS法制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
1.落实已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16年底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这部文件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为避免因法律文件的效力层级低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效果造成负面影响,CIPS法制的制定者应在制定《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法》时以单独章节的形式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切实有效地保障CIPS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
2.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从规制金融机构行为、保障个人消费者信息与救济以及建立管理与监督机制的角度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但金融消费者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在与金融机构经济实力的强烈对比下,金融消费者也可能陷入无法有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进行维权的困境。因此,CIPS法制的制定者也需要从其他角度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CIPS法制可以从政府、行业组织和民间组织三个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其一,从政府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层面看,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内设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其主要负责综合研究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方面拟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法规草案以及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对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进行监测,协调促进消费者保护相关工作;依法开展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保护具体工作。尽管如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仍需要加强已有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与规则的落实与监督。其二,从行业组织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层面看,CIPS监管部门可以设立专门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进行监督,并接受有关政府机构的监督。除了在CIPS监管部门中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还可以在消协、银协和保协中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来解决纠纷。其三,从民间组织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层面看,立法者应该赋予民间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以促进CIPS中的金融消费者向民间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寻求帮助。[26](www.xing528.com)
3.构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台
针对有关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的情况,CIPS法制的制定者可以借鉴域外经验,从两种层面上设置投诉平台,以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其一,从监管层面的投诉平台角度看,CIPS法制可以建立消费者投诉信息数据库,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投诉受理部门,就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分类、调查、核实与调解;其二,从法律诉讼层面的投诉平台角度看,CIPS法制应着眼于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建立区别于一般消费者的救济诉讼渠道。
4.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教育
从长远来看,为了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意识深入人心,还应将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纳入国民基础教育中。立法者应规定由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宣传并组织各种形式的金融知识教育讲座,以提高金融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除此之外,CIPS运营机构应完善并推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尽管这部法律文件尚未能从各个方面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但其是现阶段可直接适用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文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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