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质押融资是提高支付与结算效率的手段,立法者在CIPS法制中确定自动质押融资有助于实现CIPS法制的效率价值。在自动质押融资出现前,银行在面对不足以支付相关业务的清算账户时,采取的方式是排队处理或退回。银行通常会采取从上级银行调拨资金、同业拆借、向央行借款或是在央行存放大量准备金的方式,以解决日间资金的流动性短缺问题。这些方式融资效率较低,不仅会增加银行资金运作的成本,还会减少社会可用的资金量,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23]在自动质押融资出现后,出现短期资金流动性困难的CIPS参与者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质押债券来融入资金并弥补资金不足,待CIPS参与者向央行归还资金后再从央行拿回质押的债券。
自动质押融资对提高CIPS的运行效率具有重大的意义。CIPS旨在通过完成人民币的跨境支付与清算业务,周转国内外资金。由于参与CIPS的众多商业银行本就以提供存贷款以及相关金融产品为主业,每天有大量的资金周转需求,所以出现偶然的短期头寸紧张在所难免。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资金流动性问题,其储备太多现金资产不利于提高资金的流动效率以及获取流动效益,而现金资产太少又不利于解决头寸不足的问题。我们认为自动质押融资是个非常好的选择,央行可在CIPS参与者(商业银行)遭受困难时,给予适时的帮助。这种机制不仅有利于缓解CIPS参与者的资金流动性不足,而且能够帮助采用自动质押融资功能的银行有效落实央行颁布的货币政策。因此,立法者需要在CIPS法制中确定自动质押融资功能,在融资余额上限、融资利率、合格质押品、成员机构资质等方面规定符合社会经济实际状况的标准与规则,以提高CIPS整体效率并实现CIPS法制中的效率价值。(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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