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应在CIPS法制中制定“恢复与有序关闭”的规则,以实现CIPS法制的安全价值。立法者应确定相应的关闭标准与流程,合理地决定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是否需要关闭;以及确定重新恢复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的启动标准、程序、实施条件、权利与义务、政府职责及协调机制,明确存在问题的银行在满足何种条件时能够重新恢复正常运作与管理。
CIPS运营机构的不正常破产会给CIPS的运行带来极大的风险,因此为实现“恢复与有序关闭”规则的目标,立法者也应对与CIPS相关的金融机构破产予以特别规制。基于金融机构(此处指CIPS运营机构)破产或其核心服务中断在很大程度上是导致支付系统关闭的重要原因,我们将有关金融机构的破产规则纳入恢复与有序关闭规则中。尽管现行的《企业破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对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的接管、托管、重组和终止进行了规范,但从整体上看,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较为笼统且操作性较差。[22]金融机构破产不同于企业破产,不能仅仅依据资产负债表、流动性标准来确认其是否构成破产。CIPS法制的制定者应借鉴先进的金融破产监管经验,在CIPS法制中明确金融机构的破产标准。防范CIPS因金融机构破产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不仅立法者需要制定专门且操作性强的破产监管法律规范,而且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监管力度,积极落实恢复与有序关闭以及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则,加强金融机构的自救能力,合理控制金融风险并对金融市场评估呈谨慎态度。立法者在CIPS法制中确定恢复与有序关闭规则,有助于保证CIPS恢复与关闭程序的有序进行、稳定人民币跨境金融市场的秩序与安全、更好地实现CIPS法制中的安全价值。(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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