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委员会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公布后,专门成立了常务工作小组来负责设计、组织与执行监测评估的工作。评估与监测结果包括三级,即对国际标准落实状况的监测、对国内法律是否以成文法的形式将国际标准予以呈现的监测以及对实施结果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框架结果一致性的监测。从国际评估结果看,CIPS法制在执行与落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国际标准方面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一级评估主要是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中的相关原则和职责是否被明确地规定在CIPS法制中。CIPS法制对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国际标准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中国在落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过程中,仍以发布通知的形式体现相关国际标准落实的最新进展
这些通知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层级较低。立法者尚未颁布高位阶的法律法规来推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国际标准的贯彻与落实,使得CIPS法制以及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国际标准相关的法律基础仍较为薄弱。这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16]
2.CIPS法制包含有关参与者管理的内容,但尚未明确参与者违约的处理规则与程序
参与者违约规则与程序缺失不利于CIPS运营机构及时采取措施来控制损失并减少流动性压力,使得相关机构与公众无法从CIPS法制中清晰地得知参与者违约规则与程序所应达到的目标以及违约情况下CIPS义务与责任的执行程序。然而,立法者在CIPS法制中确定参与者准入与退出标准以及分级管理市场参与者的规则,有利于识别、监测与管理因分级参与安排产生的实质性风险,提高CIPS的安全性能。
3.CIPS法制确定了混合结算模式与净额结算方式,但未明确终局结算规则
2018年4月4日颁布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对净额结算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第五章(结算机制)明确指出CIPS应支持混合结算模式以满足不同支付业务的需求(对直接参与者批量发起的支付业务进行定时净额结算);CIPS定时净额结算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不得撤销;以及直接参与者申请开通定时净额结算报文权限的,应当符合运营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将净额结算方式纳入CIPS法制,有助于提高CIPS相关金融业务的清算效率、节约资金流动性以及降低支付与结算风险。CIPS法制应有效结合净额结算方式与实时结算方式,以发挥最优的结算效果并更好地实现CIPS法制中的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然而,CIPS法制尚未规定金融交易的结算终局时间点及该时间点的具体确定方式。这不利于保障CIPS交易结果的终局效力,且易使交易结果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追溯。(www.xing528.com)
4.尽管CIPS法制包含故障处理与应急处置机制,但没有建立起十分完备的风险防控机制
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中的全面风险监管框架要求看,立法者尚未在CIPS法制中规定专门用于度量、监测和管理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的手段与措施,例如抵押品与保证金;尚未规定CIPS运营机构的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以及控制风险的政策、程序与控件;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评估与定期审查制度;尚未确定信息披露与监管合作的相关规定,不利于保障监管部门与公众获取信息的时效性与准确性以及监督相关政策的落实状况。
5.立法者为CIPS设置了国际通行的通信标准,确立了与SWIFT相兼容的报文标准与程序
这有助于提高CIPS通信、支付、结算与记录的效率,符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中的通信程序与标准原则。然而,对于效率与效益原则中强调的成本机制与竞争机制,CIPS法制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且尚未制定提高资金流动效率的自动质押融资及日间透支等具体规则,不利于满足参与者、服务市场对金融高效率的要求。
由上可知,一方面,CIPS法制的制定者正积极对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国际标准,在应急机制、参与者管理、净额结算、CIPS信息转换的报文设计方面有效落实了原则的要求。这有助于加速实现CIPS法制中的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另一方面,CIPS法制在风险监管、结算终局、信息披露、监管合作、参与者违约处理、提高资金流动效率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或不足。这些问题将阻碍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实现,影响CIPS的运行与管理。可见,CIPS法制在加强风险监管力度、促进监管合作、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参与者违约处理程序与方式以及采取措施以提高资金流动效率等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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