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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经济人假设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影响研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方主流经济学将理性经济人假设视作庞大经济学体系的重心和支点,并用这个假设来解释人类的经济行为。理性经济人假设要求法律具有高效便捷的特性,主要体现为确立效率价值并规定高效的行为规则。依据理性经济人假设,与CIPS运行有关的所有参与主体,包括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金融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都应被视为理性的经济参与者。

《理性经济人假设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影响研究》

西方主流经济学将理性经济人假设视作庞大经济学体系的重心支点,并用这个假设来解释人类的经济行为。尽管学界对理性经济人假设理论的有效性存在争议,但将这项理论与人类其他的行为模式理论相比,理性经济人假设或许是解释人类行为最普遍、有效且成功的理论工具。[34]所谓“经济人”是指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人的理性”是指人的行为具有趋利性,即大家都追逐利好的事物而回避可能带来风险或危害的事物;或是每个人在实施行为时都会比较成本与收益的大小关系,基于理性,人类会选择最优的发展机会、追求目标以及实施手段。

理性经济人假设中的理性主体特质使经济主体在对已知状态下的各种可选择方案进行着最优选择,这种最优选择当然是以效率为基准的行为方式。[35]从某种意义上看,这种动力机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发生的,并能使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趋于合理化的一种内在力量。自由市场能够实现经济效益,正是在于它把个体充分调动起来,让个体基于利己心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做出效益最大化的决策,进而基于个体最优实现社会整体最优的结果。我们认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来处理相关经济问题时,大都假定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能够做出利己的行为且高效完成经济目标,由此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理性经济人假设中的参与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会进行经济核算,即选取利润最大且成本最低的路径以完成目标,所以这会促使市场参与者选择高效且经济成本低的法律规则,以实现法律权益的最大化。

为保证法律生产与供给行为的高效性,立法者需要运用效率价值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状况进行检验与评价。根据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最佳的制度安排应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以最小的交易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市场经济的最高原则是效率,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力图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利润。实现理性经济人假设中的效率价值有助于实现金融市场的效率原则。理性经济人假设要求法律具有高效便捷的特性,主要体现为确立效率价值并规定高效的行为规则。同理,金融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安排需要体现效率理念,因其直接影响着金融市场效率原则的实现。CIPS法制作为重要的金融法律制度,也需要确立效率价值。立法者在CIPS法制中确立效率价值并制定相应的高效率制度与规则,有助于市场主体快速且低成本地实现其经济目标。依据理性经济人假设,与CIPS运行有关的所有参与主体,包括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金融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都应被视为理性的经济参与者。他们都能够对其行为负责,均具有利己的目的以及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这些参与者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都会选择适用高效且便捷的法律,以快速且安全地实现法律权益。立法者只有在CIPS法制中确立效率价值,设置高效的资金流动机制、信息与业务处理机制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以高效且便捷地处理经济问题,人民币跨境支付领域的市场参与者才会自愿且普遍遵守CIPS法制的规定,进而推进CIPS法制的遵守与执行。

【注释】

[1]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定义参见《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参与者服务协议》。

[2]与CIPS直接参与者与间接参与者相关的数据与银行类型,来源于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官网。

[3]BIS,“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s”,p.7.https://www.bis.org/cpmi/publ/d101a.pdf,2012-04.

[4]参见周永林,《区块链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金融市场研究》2016年第6期。

[5]BIS,“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s”,p.8. https://www.bis.org/cpmi/publ/d101a.pdf,2012-04.

[6]参见《“央行清算”大额支付系统》,《武汉金融》2017年第6期。

[7]参见天空蓝:《跨境支付助力人民币国际化》,《中国金融》2015年第11期。

[8]关于注资、调增与调减的名词解释见《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

[9]参见贺东、胡志清:《银行SWIFT函电特点分析》,《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10]参见韩龙:《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11]BIS,“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s”,p.7. https://www.bis.org/cpmi/publ/d101a.pdf,(2012-4)

[12]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13]参见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

[14]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15]参见李步云:《法的应然与实然》,《法学研究》第1997年第5期。

[16]BIS,“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s”,p.7. https://www.bis.org/cpmi/publ/d101a.pdf,2012-04.(www.xing528.com)

[17]参见曾筱清:《金融全球化金融监管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18]韩忠亮:《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监管的博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9~40页。

[19]参见安东:《论法律的安全价值》,《法学评论》2012年第30(3)期。

[20]参见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4页。

[21]高岚君:《国际法的价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22]参见李平:《商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23]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0页。

[24]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797页。

[25]参见徐泉:《国家经济主权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http://www.gov.cn/jrzg/2011-09/06/content_1941204.htm,2011-09-06.

[27]参见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http://www.mj.org.cn/zsjs/wsxy/201211/t20121126_145927.htm,2012-11-08.

[28]参见李平:《商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29]曾筱清、杨益:《金融安全网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30]参见张曦文:《论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法保障机制——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视角》,《学术论坛》2016年第9期。

[31]参见万光侠:《效率与公平——法律价值的人学分析》,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

[32]参见宋亚鹏:《〈贸易便利化协定〉分析及中国进路选择》,《海关与经贸研究》2016年第37(6)期。

[33]《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正式生效——助力全球贸易与经济增长》,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17/0224/c1004-29105161.html,2017-02-24.

[34]参见李树:《经济理性与法律效率——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逻辑,《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8期。

[35]参见郝淑芹:《重提“经济人”的理性情结——兼论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主体素质基础》,《济宁学院学报》2009第3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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