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者的对立体现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
CIPS法制中的安全价值首要追求的是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它要求对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因素加以排斥,包括金融创新等,而效率价值更注重金融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这种最优化在通常情况下表现为创造最大的经济价值。追求安全就可能放弃一部分潜含着危机因素的效率增长,而追求效率又不得不为上述具有风险却通常是最具效率的价值舍弃一些安全方面的考虑。其二,两种价值在CIPS法制中的本质目的都是为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运用、服务于资金融通、满足社会整体经济对资金融通的需求,这是两者的共性。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一方面,建构于安全基础上的金融效率,才能够实现金融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失却了安全保障的效率纵使再高,也难以逃脱在危机之中倾覆的厄运。另一方面,能够包容效率的金融安全,才是真正富于生机的安全,才可能服务于资金融通的目标,一潭死水式的安全绝非金融业真正需要的安全。
2.CIPS法制中的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实现安全价值是实现效率价值的基本前提,安全价值的缺失不利于效率价值的实现;同时,实现效率价值也是实现安全价值的保障。这种关系在金融市场中体现得更为明显。纯粹为了安全而安全,并因此牺牲金融效率的立法观念,最终会因为金融业的无效率而成为“空中楼阁”,使不能持久的金融安全最终化为乌有。同时,金融市场的风险防控机制与监管机制运行效果差、金融风险的破坏力进一步释放,会使得市场内的金融机构陷入被动经营,降低金融业务的完成效率,阻滞金融市场的发展。此外,金融市场的低效率运行或停滞不前会导致金融市场甚至整个国家经济体系出现危机。(www.xing528.com)
立法者在CIPS法制中确立与实现安全价值有助于保障效率价值的实现,并促进金融发展。CIPS法制中的安全价值主要体现在金融监管制度中,具体体现为制定维护市场安全、弥补金融市场缺陷的政府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是保障高效率措施顺利实施的基石,有助于保障效率价值的实现。由于金融市场本身缺乏稳定性,立法者如果不在CIPS法制中确立安全价值,不仅不利于遏制金融风险及市场失灵,而且不利于提升金融效率。
立法者在CIPS法制中确立与实现效率价值有助于加速安全价值的实现,并加强金融安全。金融市场的运行越高效,金融机构进行货币调控的能力就越强。这有利于敦促金融机构提高竞争能力与创新能力,提高CIPS评价风险、分散风险及转移风险的能力,使金融资产的流通更加安全、金融机构的运行更加稳定。
可见,CIPS法制中的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相互促进与补充,缺一不可。任何一种价值的缺失或其功能不能完全发挥,都会影响或阻滞另一种价值功能的实现。立法者既需要在CIPS法制中确定安全价值,以防范系统运行带来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以及维护CIPS运作环节与环境的安全;同时,也需要在CIPS法制中确立效率价值,以保障CIPS运作效率的提升,促进人民币跨境支付与结算的便利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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