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运共同体”一词最早出现在《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中,即不同制度、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相互依存、利益交融,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26]当前国际形势呈现出多极化与全球化的特征,全球非传统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例如粮食安全、资源短缺、气候变化、网络攻击、人口爆炸、环境污染、疾病流行、跨国犯罪等。这些问题严重威胁国际秩序与人类生存。全世界的人们不论国籍、地域、信仰、教育条件以及经济状况,都面临着共同的挑战,因而处于同一命运体中。为应对人类共同的挑战,“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种全球价值观开始形成,并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人类命运共同体”包含相互依存的国际权力观、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和全球治理观四个方面。
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对推动中国的法制建设意义非凡。一方面,共同利益观表明,人类既然处在同一命运共同体中,那么命运共同体中的各种利益(经济、政治以及军事利益等)与每个个体的命运紧密相连且息息相关。如果一个国家做出的行为有利于全球利益,那么也就等同于为自身利益服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应坚持把中国人民的利益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相结合,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27]按照这个思路,共同利益观一旦被吸收到中国的相关法律中,那么它在相关法制中将会体现为要求平等地对待各国主体,尊重各国的市场主体地位,摒弃大国的霸权做法。这将在促进中国自主发展的同时促进与他国的合作与发展,逐步实现共同发展并最终构建国际新秩序。各国对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和决策的权利,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得以建立的重要保障。构建国际新秩序的理念顺应当今世界要和平、促发展、求合作的时代潮流,亦是国际社会共同追求的当代国际法精神。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价值观能够促使更多的国际主体自愿接受与采纳中国法律。这有助于提高中国法律的法制实力、推动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使全球治理向更加公平合理、包容发展与权责共担的方向发展。中国坚持全球治理观的理念不仅能够促进其为世界提供服务并做出贡献,还能够促进中国的国内改革,使中国在全球治理过程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实现中国与世界的共赢。
共同利益观与全球治理观要求在相关法制中确立安全价值的原因在于需要提升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制实力。CIPS法制作为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制度,应以维护参与者的共同利益为根本目的,以推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追求目标。立法者为实现这个目标,势必要在CIPS法制中确立安全价值。这种安全价值在CIPS法制中不仅能够体现为尊重各国平等的经济地位并反对有关国家垄断国际金融市场的行为,还能够体现为国际社会中有更多的参与者自觉遵守CIPS法制,以提高CIPS法制的国际影响力。这不仅有助于CIPS法制和谐地处理好多元主体间的复杂问题,而且有助于使CIPS避免受到他国法制或有关国际规则的制约与管控、助推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构建。(www.xing528.com)
在提升相关法制实力的过程中,借鉴相关国际规则、标准以及域外法制,成为补充或修缮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与方式。然而,立法者在积极对接国际标准与汲取域外法制经验的同时,还需要避免域外规则或标准给中国相关领域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现阶段,CIPS法制水平较低,CIPS在人民币跨境支付与清算的部分领域仍适用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制定的、普遍适用于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则,例如SWIFT规则。一方面,CIPS法制应积极汲取SWIFT规则的标准与经验,因其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趋势,使金融市场和睦、平等、公正、开放、有序地运行,推动全球金融发展。这值得倡导。另一方面,SWIFT规则有助于SWIFT监视并垄断CIPS在金融交易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金融信息,对CIPS的发展以及CIPS法制的完善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为避免CIPS受其他支付系统或法制的影响或干预,立法者必须在CIPS法制中确立安全价值,以提高CIPS法制实力、将CIPS法制运用于全球金融治理的相关环节,并为更多市场参与者带来实体与程序上的保障,使CIPS法制得到更多市场主体的采纳与遵守。唯其如此,才能够提升CIPS的系统运行实力以及CIPS法制的竞争力,维护参与者平等的主体地位,提高全球金融治理水平,促进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建立,并有效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倡导的共同利益观与全球治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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