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主权独立要求重视安全的原因在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经济安全问题频发。经济安全问题具有三大显著特征,一是具有普遍性与表现方式的多样性,二是具有紧迫性,三是存在后果和效应的严重性。国际经济组织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干扰、威胁、侵袭是产生上述经济安全问题的重要诱因。它不仅对国家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风险,还影响国家的政治独立和主权能力。在相关法制中确立安全价值有助于为法律制度创建一个有关法律概念、法律技术与法律规范的自主体,防范与控制经济风险,减小外来经济势力威胁与侵袭,提高自身经济竞争力并降低金融风险与危机发生的几率。
一种关于建立自主法律的观点认为,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不得受到其他外力(如政治压力)的影响,并且应避免受到波动性大的经济情势的干扰以及变幻无常的社会趋向的冲击,以保障法律的稳定性与强制力。除此之外,立法者需要采取保障措施以杜绝司法不一致或是司法偏见所产生的危险。[23]这个观点意在说明法律的立法目标是保障预期权利的实现并免受外力干扰。这些外力常以保护各种公益或私营的形式出现,能够削弱法律结构的完整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能够抵挡住各种压力(如政治压力与经济压力)的冲击,避免这些压力把强权变成公理。
联合国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对本国经济事务的自主权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宪章在第一章第一节开宗明义地写道,每个国家有依照其人民的意志选择经济制度以及政治、社会、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不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强迫和威胁。[24]国家对本国经济事务的自主权,是指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外部涉及本国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以及独立自主的决定权,排斥任何外来干涉。这既是国家主权在经济主权方面的基本内涵,也是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总体体现。从权力行使的角度看,经济自主权是指一国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并决定经济事务的最高权力。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独立自主地制定各种国内的和涉外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二是独立自主地对外缔结或参加各种涉及国际经济事务的国际条约。[25]可见,建立独立自主的经济立法与相关法律制度是国家经济主权独立的重要内容。
通常来说,一国的经济主权权力的外部限制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国际经济条约,二是国际经济组织本身。基于权利与义务并存的国际通行准则,签署国际经济条约或加入国际经济组织的国家的经济主权与相关权利会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内受到某种限制、影响或约束。然而,现代国际组织数量的急剧增加并不当然构成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损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一个国际经济组织在行使超越其章程规定的职权时,各国必须对损害或威胁国际经济主权的行为做出反应,并且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制裁。这是国际经济组织与国家经济主权产生冲突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组织会受到经济大国的干扰与操控,即经济大国在国际经济组织中通常拥有较大的事务决策权。这容易导致国际经济组织在对某一问题进行决策时,很难实现所有国家达成一致意见的状态。况且国际经济组织的规模越大,这种一致就越难实现,所以国际经济组织也具有局限性。如果经济大国在处理某小国的安全问题时存在与小国意见相左的情况,即便此小国处于集体安全体系之中,这些经济水平较低的国家也不能够平等地行使经济权利并进行经济决策,进而威胁或损害其经济主权安全。(www.xing528.com)
SWIFT就明显带有国家经济组织的上述特性。从表面上看,SWIFT有利于全球金融信息的交流与货币跨境支付业务的开展,但实质上各国早已不能平等地在SWIFT中利用金融信息以获取利益,而是发达国家在SWIFT内进行操控。有些国家(通常是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国家)不仅未能受惠于这种集体安全,还经常在采取行动时受制于大国霸权,这些国家若不遵守决议将招致制裁且无申诉之地。倘若CIPS十分依赖SWIFT提供的跨境金融信息,那么处于国际经济组织中的中国无疑也会受到SWIFT的监管与制约。历史上美国在利用SWIFT对朝鲜进行制裁时对中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就是对此结论的一个印证。
反观CIPS及其法制的发展现状,为实现中国经济主权的独立,立法者需要帮助CIPS摆脱国际经济组织的桎梏,摆脱SWIFT所形成的集体安全体系,防止SWIFT对全世界金融信息的垄断以及对中国金融信息的监控,并为CIPS建立独立自主的法制。在独立自主的CIPS法制中确立安全价值,有助于保证CIPS稳定运行且不受其他力量的干预与威胁、提高法制的竞争能力与主权能力,以实现国家经济主权的独立。CIPS是国内外资金流动的重要管道,如果CIPS法制不能确立并实现安全价值,那么将不利于顺利完成人民币支付业务、提高中国金融的实力、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以及重塑国际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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