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开放是大势所趋,并且国内、国际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是引发金融创新的重要原因。由于金融开放与金融创新在使一国金融机构获得增加融通国际资本的渠道和增强竞争力并从中获益的同时,还增加了数倍的金融风险,威胁着国内和国际金融系统的安全。国际金融环境正面临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全球化局面。从当前的局面我们很容易了解到:一国的金融立法需要在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的相互关系中寻找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点,不能盲目地对外开放并使用金融创新产品与工具,立法者在立法时不仅应满足国内外市场参与者对金融市场高效率运作的需求,还需要加强对参与者金融安全的保障,以巩固金融安全并增强公众参与金融活动的信心。
安全价值追求一种安定的状态,立法者在法律制度中确立与实现安全价值具有维护个人安全、社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法律效果。安全价值是法律固有的价值,任何法律在设立之初都是为了保障相关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一方面,CIPS应加强金融开放的程度,推进参与者扩容并扩展交易范围,使直接参与者与间接参与者数量大幅增长并使金融业务覆盖全球各时区的国家与地区;与此同时,CIPS应不断探索金融交易工具、风险控件等金融创新工具,促进并提高系统的稳定性与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在推进金融开放与金融创新时,由于探索过程中的金融活动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知性与复杂性且风险传导具有交叉性与感染性,使得CIPS法制在保障与CIPS相关的法律关系顺利实现时会面临各种风险以及不稳定的金融状况,所以立法者为CIPS法制建立科学且严密的规范体系并加强对高风险行业的监管势在必行。鉴于所有与CIPS运行有关的环节都会触及安全问题,立法者应在CIPS法制中确立并实现安全价值,以保障金融交易安全并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健运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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