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存在着两个指标。第一是实力指标,即新兴国家整体的政治经济实力能够同以美西方为主的发达国家群体处于同一水平。第二是地位指标,即新兴国家在主要国际制度中能够同发达国家平等地分享权力。制度地位是实力地位之“锚”。自二战结束以来,美国通过构筑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关贸总协定为核心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主导着国际经济秩序。基于同样的逻辑,新兴国家需要扩大在国际制度中的发言权与代表性,嵌入反映自身偏好的国际规则,为本国发展营造良好国际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已是大势所趋。这不仅事关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而且事关给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定规则、定方向;不仅事关对发展制高点的争夺,而且事关各国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长远制度性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4]
国际制度是界定国家间合作与竞争方式的一系列规则。主权国家可以在两个维度实施国际制度竞争。第一,从规则类型来看,制度竞争可以反映在规范体系和决策控制两方面。规范体系包括强调信仰与价值观的构成性规则,以及强调权利与义务、具体行为标准的实体性规则。规范体系的竞争主要表现为规范间优先或等级次序的争论,以及规范在具体情境中适用问题的争论;决策控制的竞争主要表现在表决权上。全体一致、协商一致、多数决、加权与多数决等是国际谈判中常见的表决方式。第二,从场域来看,制度竞争可以发生在制度内部或者制度外部。前者主要指的是主权国家在制度内部推动规则体系与决策控制的改革;后者主要指的是主权国家“另起炉灶”,建立更能反映自身偏好的平行制度,对既有制度构成同行压力。(www.xing528.com)
2008年,首届二十国集团首脑峰会承诺推进布雷顿森林机构改革,使其更充分反映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增强其合法性与有效性。为此,新兴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贸易、金融与货币、环境等领域交锋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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