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部门行政法存在一个典则形成的问题,存在一个典则实施的问题,存在一个典则实施过程中的保障问题等。在具体的部门行政执法中,商谈则更加必要,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公私合作治理的模式,就是通过商谈而为之的。我们可以大胆地预测,部门行政法在今后的运行中,更多地将以商谈形式体现出来。
哈贝马斯创立了著名的“商谈理论”,关于立法和法治中的商谈,他有这样的论断:“商议性的立法实践模式,目的并不仅仅是要获得法规的伦理有效性。相反,法律规范的复杂的有效性主张可以理解成这样一种主张,一方面是在符合共同福祉条件下考虑参与者以策略方式所坚持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把普遍主义正义原则带入一个特定领域之中,一个受特殊价值格局影响的生活行使的视域之中。”[33]近年来,我国学者也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社会协商是我国民主体制的体现,是我国社会民主化的体现。通常认为,民主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表现方式,没有绝对的民主形式,即是说,在民主问题上并不存在普世价值。我们可以认为,西方有些国家实行的是代议民主,就是公众通过议会行使民主权利,但我国的民主体制属于协商民主,例如有政治协商会议,十九大要求行政系统要善于与公众协商,善于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善于与其他社会组织协商,等等。笔者认为,商谈既是我国民主的当然形式,也是我国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部门行政法存在一个典则形成的问题,存在一个典则实施的问题,存在一个典则实施过程中的保障问题等。在这个复杂的运作过程中,商谈都可以发挥它的功能,例如在部门行政法典则形成的过程中,行政主体便可以与其他社会主体进行协商或者进行具体的商谈。在具体的部门行政执法中,商谈则更加必要,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公私合作治理的模式,就是通过商谈而为之的。而这样的商谈,不仅仅是契约化管理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商谈,行政系统与其他社会主体达成意志和利益的合致。我们可以大胆地预测,部门行政法在今后的运行中,更多地将以商谈形式体现出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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